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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锡文

吕锡文,女,汉族,1955年7月生,浙江宁波人,1982年8月入党,1974年4月参加工作,大学毕业(北京工业学院分院纺织工程系机织专业)。曾任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北京市委副书记,市委党校校长、北京行政学院院长。2015年11月11日,据中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北京市委副书记吕锡文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2015年11月16日消息,北京市委副书记吕锡文涉嫌严重违纪,中央已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2016年1月5日,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2016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中共北京市委原副书记吕锡文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2016年10月,吕锡文涉嫌受贿案已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17年2月20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共北京市委原副书记吕锡文受贿案,对被告人吕锡文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扣押在案的吕锡文受贿所得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姓名
吕锡文
性别
籍贯
浙江宁波
出生日期
1955年7月
毕业院校
北京工业学院分院
民族
汉族
学历
大学
参加工作时间
1974年4月

目录

吕锡文,女,汉族,1955年7月生,

1999.01-2003.01中共

违纪被查

2015年11月11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北京市委副书记吕锡文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免去职务

2015年11月16日,据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证实,北京市委副书记吕锡文涉嫌严重违纪,中央已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

依法双开

2016年1月5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第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北京市委原副书记吕锡文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吕锡文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妄议中央大政方针,长期搞团团伙伙,对抗组织审查;严重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进行谈话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违规选拔任用干部,插手原任职地方的人事安排;严重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收受礼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对身边工作人员失察失管;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多次出入私人会所;严重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违规干预和插手执法活动;严重违反生活纪律,生活奢侈、贪图享乐。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等问题涉嫌犯罪。

吕锡文身为中央候补委员,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决定给予吕锡文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给予其开除党籍的处分,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立案侦查

2016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中共北京市委原副书记吕锡文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提起公诉

2016年10月,吉林省检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学院原副院长何家成涉嫌受贿案,中共北京市委原副书记吕锡文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中共北京市委原副书记吕锡文涉嫌受贿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吕锡文利用担任北京市西城区区长、中共北京市西城区委书记、中共北京市委常委、组织部长、中共北京市委副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以上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

确认开除党籍

201610月,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王珉、吕锡文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范长秘、牛志忠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确认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给予王珉、吕锡文、范长秘、牛志忠开除党籍的处分。

一审开庭

2016121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共北京市委原副书记吕锡文受贿一案。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锡文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至2015年,被告人吕锡文利用担任北京市西城区区长、中共北京市西城区委书记、北京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市委副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在取得财政资金支持和建设用地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上述单位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878.6602万元。据此提请以受贿罪追究吕锡文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吕锡文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吕锡文进行了最后陈述,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且积极退还全部赃款赃物。

全国、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社会各界群众五十余人旁听了庭审。

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17年2月20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共北京市委原副书记吕锡文受贿案,对被告人吕锡文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扣押在案的吕锡文受贿所得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5年,被告人吕锡文在担任中共北京市西城区委副书记,北京市西城区区长,中共北京市西城区委书记,中共北京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中共北京市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 878.6602万元。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吕锡文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吕锡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做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吕锡文当庭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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