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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法

计划法是调整计划关系的法律,是指调整在制定和实施国家计划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经济法中宏观调控法的重要部门法,在宏观调控方面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目录

(一)计划法具有广泛的约束性

计划法的这一特点,首先是由它的调整对象决定的。计划法与其他部门经济法相比,它所调整的对象是与国民经济的全局发展有直接联系的计划关系,涉及到整个国民经济各个领域,制约和规定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方向、目标、发展速度和重大比例关系,以及实施国民经济计划的重大措施,有着全局性和综合性的特点。因此,每个部门经济法的实体内容都要以计划法确定的原则来具体规划和调整本部门的经济关系。这就决定了计划法必须具有严密的科学性和预测性,要全面地反映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反映国民经济各个领域的内在联系。计划法还要规定每个部门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体系中的地位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每个部门经济法要围绕计划法来具体体现本部门经济的法律要求。比如,计划法中关于计划体系、指标体系,计划管理体制和计划编制程序的法律规定,是每个经济部门都需要依照执行的。所以,计划法对整个国民经济管理工作具有广泛的约束性。

(二)国家权力机关是计划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主体

在许多法律关系中,国家权力机关一般不是特定法律关系的主体,唯独在计划法律关系中,国家权力机关是特定的主体,而且在法律关系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人会是国民经济计划的最高决策机关,它负责审查和批准全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也有权审查和批准

计划法是经济法中

计划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计划立法的指导原则和调整计划关系,处理计划纠纷的根本准则:

1.正确处理计划与市场关系的原则

计划和市场都是调节社会经济的必要手段,它们的有机结合已成为现代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我国正在建立社会王义市场经济体制,应当把握计划与市场的内在统一性,正确处理计划与市场的关系,发挥计划与市场这两种调节手段的优点和长处,并克眼各自的缺点,互补各自的不足。

2.贯彻综合平衡的原则

综合平衡,就是根据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从国民经济总体上反映和处理好社会供给和社会需求之间的比例;,协调国民经济各部门,社会再生产各环节之间的相互关系,充分利用各种因素,发掘人、财、物和各种资源,促进整个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协调发展。搞好综合平衡,是我国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基本方法,也是实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的最重要任务。搞好综合平衡就是要纵观国民经济的全局,把需要与可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重点与一般、速度与效益、数量与质量等方面,很好地结合起来,统筹兼顾,适当安排。

调整对象

计划法调整对象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编制、审批,下达、执行、监督、检查以及修改和撤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所发生的计划关系。计划法调整的计划关系包括:

(1)纵向计划关系。是指国家机关在领导、组织,管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过程中形成的上下级之间的计划关系。如企业同上级计划机关之间的下达计划和执行计划的关系,检查、监督的计划关系等。

(2)横向计划关系。是指国家机关在编制各自的行业计划时发生的互相协调及综合平衡的计划关系。如社会经济组织之间的横向计划关系(一般通过经济合同的形式实现),信贷,物资,外汇等各部门的综合财政信贷计划关系等。

(3)纵横交错的计划关系。是指地区之间经济技术协作的计划关系。这种计划关系是在服从国家统一计划要求的前提下,双方进行的平等协商的计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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