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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在我国民事审判程序体系中,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并列,独立存在,在审级上属于第一审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序、简易化程序、特别程序等完全不同的概念。

目录

(1) 诉讼方式简便

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

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

第一,有利于实现两便原则。我国地广人多,许多地区交通不便,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事案件种类繁多,性质不同,完全按照普通程序进行,不利于及时解决纠纷和保护当事人利益。由于简易程序手续简便、方式灵活,从而方便当事人诉讼,也便于人民法院办案。

第二,有利于迅速及时地解决简单民事案件。随着社会的发展,产生了大量的简单民事案件,如果按部就班地适用繁琐的普通程序,造成很大的诉讼浪费。适用简易程序可以有效地节省人力、物力、财力,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

第三,有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部分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解决,法院可以腾出时间和精力集中审理重大、复杂的民事案件,使民事纠纷的解决类型化,以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四,有利于民事诉讼机制的良性运行。合理的诉讼机制,可实现原则性规定与灵活性规定的统一,详细规定和简便规定的统一,有利于诉讼机制的协调和正常运行。

法理基础

(一)实现诉讼经济和诉讼效率

婚姻法婚姻法

因简易程序“简、便、易”,对法院和当事人而言所耗费的诉讼资源都小于普通程序,其直接成本趋于最小化,符合诉讼经济的要求。用花费较少的简易程序处理数额较小、

一、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2条的规定,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其中,“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需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断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这是构成简单民事案件的三个必须具备的概括条件,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能作为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发回重审的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以及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169条、第174条、第171条)。而普通程序原则上可以适用于包括简易民事案件在内的一切民事案件。

我国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采用的是“概括式”的方法,规定过于原则,对案件范围难以确定。司法解释以“列举式”的方法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立法予以细化,认为以下几种案件,通常应当作为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结婚时间短,财产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或者当事人婚前就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离婚案件;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间和金额上有争议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案件;

3.确认或变更收养、扶养关系,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

4.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和金额不大的债务案件;

5.遗产和继承人范围明确,讼争遗产金额不大的继承案件;

6.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金额不大的赔偿案件;

7.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是非分明,争议焦点明确,讼争金额不大的其他案件。

2003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最高法院《简易程序若干规定》)。该司法解释对《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的范围,进一步作了一些排除性的规定,明确将五类案件排除在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之外。

这五类案件是: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发回重审的案件;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

二、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

人民法院只有在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上诉案件,以及依照再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均不能适用简易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我国的四级人民法院都有权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是,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才能适用简易程序。所谓派出的法庭,包括固定的人民法庭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时临时组成的审判组织。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均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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