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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主

环境民主是指社会公众在环境管理及其相关事务中进行参与和决策的资格,并据此享有和承担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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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主的内容十分丰富。它既是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又是环境法学的一个基本理念,还表现为环境法治建设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即环境公众参与制度。有人认为,环境正义、公平、平等和民主是相互联系的概念。

民主法制民主法制

凡是正义的必然是公平的、平等的和民主的;公平和平等则是民主的中心。马克·E.凯恩(Mark.E.Kann)在《美国的环境民主》一文中认为:“环境民主是指,自然和社会的相互作用,应该主要受行使权力去规定人的活动和获得公共利益的人民的影响。”西方晚近著名哲学家尤尔根·哈贝马斯的民主商谈理论为确立环境民主原则提供了新视角,他强调从程序上保证公众参与公共决策。阿赫特贝格认为,工业文明所面临的生态风险、核风险、化学风险和基因风险都主要是由“有组织的不负责”行为所导致的“人为风险”;风险社会要想成功地迎接其自身带来的道义上的和其他的挑战,就急需沿着生态民主政治即审议民主的方向发展,审议民主的特征是程序自由和平等主义,“大体上来说,这种发展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建立在公民广泛参与基础之上的审议民主政治”。

概括起来,环境民主主要是指:自然和社会的相互作用,应该主要受行使管理权力的管理阶层和获得公共利益的公众的影响;公众和国家权力机关应该联合起来共同作出那些影响环境质量的管理政策和措施;公众应该和政府部门一起参加鉴定那些规定公共环境的目标和价值的过程;公众应对已经形成并正在处理当代环境资源危机的国家行政管理作出合乎需要的选择,环境政策和环境法应该通过民主程序来制定;公众在鉴定和争取公共环境利益方面应该有平等的自由和影响力。

在中国,环境民主主要指在环境资源保护的决策和实施过程中,公民有权通过法定的程序参与与自身利益或者社会公共环境利益相关的环境决策与实施活动。它既是通过环境法体现和保护广大社会公众环境权益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管理以及正确处理政府与群众、环境污染破坏者与环境资源保护者之间关系的指导原则。对于环境民主的内容和意义,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它突出了人民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中的主人翁地位,是实现环境法治的思想基础,是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

实行环境民主是由自然环境和环境资源问题的性质决定的,是协调好人与自然环境关系的根本保证。我国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归根结底都属于人民,人民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对国家经济、社会和环境事务的管理。环境民主和公众参与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一个方面、一种形式,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表现。如果不实行环境民主,人民的主人公地位在环境领域就变得有名无实。因此,环境民主对于全面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十分重要。

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意味着一场深刻的变革,公众是否认识、愿意接受并积极参与,这是实施这些变革的必要条件。由于可持续发展的性质和特点,实行环境民主已成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能否成功的关键。环境民主不仅包括公众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有关行动或有关项目,更重要的是要求参与者改变自己的思想,建立可持续发展的世界观,用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和方法去改变自己的行为方式。

环境法治是依靠人民自觉地依法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民主原则则是实现环境法治的思想基础。环境民主理念和原则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有助于解决环境资源法的合法性问题,只有采用协商民主模式,以社会成员(包括社会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交往、商谈、协商而达成的认同、承诺,才能有效认可环境政策、法律和管理制度的正当性。同理,一个社会的环境政策和环境法应该通过民主程序来制定,提倡通过社会成员(包括社会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交往、商谈、协商而达成对环境决策、政策和法律的认同、承诺,即将环境民主作为环境管理和治理的基础。

2.它正确反映了环境民主与公民环境权等权利的关系,实行环境民主的实质是保障公民的环境权和其他权利。

环境民主要求法律明确规定公众的环境权、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诉讼权等各项实权利。目前各国环境法律大都规定:公民有检举、控告污染、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的权利;有获得有关环境保护资料和信息的权利;有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信访、反映情况,并对其进行监督、批评的权利;在受到环境污染破坏或在自己的环境权益受到侵犯时,有依法请求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的权利。这些权利都是环境民主理念和原则的具体体现。

实行环境民主的实质是保障公民的环境权。根据公民环境权,每个公民都享有有益于生活和健康的适宜环境的权利,对任何污染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都有权依法进行监督和干预,同时也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公众为了维护并实现其环境权,应能通过一定的方式和途径自由平等地参与环境管理,其中最基本的方式和途径就是实行环境民主。如果不实行环境民主,公众不能自由平等地参与环境管理,公民的环境权就很难得到实现。通过环境立法将公民环境权具体化、制度化,这是实行环境民主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决定性因素和根本保证。环境民主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明确公众的知情权,在环境法规中规定公众有获得环境信息的权利(又称信息权或知情权),国家机关实行环境政务公开、环境信息公开,逐步实现在获得和传播环境信息方面的民主化,这既是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权利的前提条件,又是公众参与权和民主程序的一个重要特征。

3.它将“环保靠政府”与“环保靠群众”结合起来,是公众有效参与环境保护管理和政府履行其环境保护职责的需要。

“环保靠政府”、“环保靠公众”和“政府靠公众”、“公众靠政府”说明了在环境保护中政府和公众的作用及其相互关系。实行环境民主则是正确处理政府和公众关系的最好方式。实行环境民主,支持、发动和依靠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是国家政府履行其环境保护职责的根本途径;它可以增强政府决策和管理的公开性、透明度,使政府的决策和管理更符合民心民意和反映实际情况,减少民众和政府之间的摩擦,加强政府与公众之间的联系和合作。通过环境立法规定政府或政府部门为环境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创造条件和提供援助,这是实行环境民主和公众参与的重要条件。

环境民主是公众环境保护群众组织及其运动的指导思想,是指导公众和非政府非营利部门(第三领域)参与环境管理、推行环境治理、提供环境合作与协调的指导原则。环境民主原则意味着环境保护参与主体的广泛性,环境保护应是一个面向社会公众的开放性过程,国家权力应当置于人民监督之下,权力行为都应当受到必要的制约,社会公众有权对政府权力及其行使实施监督。通过环境立法规定公民有权依法成立旨在保护环境资源的公民环境保护社会团体或环境保护非政府群众组织,发展环境保护社会团体和环境保护群众运动,逐步实现在环境信仰、言论、结社方面的民主化,这是实现公众参与的组织保证和社会基础。只有在民主气氛中,公众才能通过环境团体开展环境保护活动、参与环境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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