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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制度

行纪制度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民事活动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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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它有以下法律特征:

1.行纪主体的限定性主体的限定性指法律对行纪人有特殊的要求,如下:

(1)行纪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行纪资质。行纪活动是具体的专业领域内的商业活动,要达到委托人的委托目的,行纪人必须具有行纪能力。行纪能力指行纪人进行行纪活动必须具备的能力,它首先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其次必须具备本类行纪活动的专业能力。如证券公司作为股民的行纪人必须具有买卖股票的人力资源和专业设备。行纪资质多由国家或行业授予。

(2)行纪人必须由国家有关部门进行批准和登记。行纪合同是以行纪人信用为基础制定的,行纪人若不守信用,随意卷走委托物,将严重危害交易秩序。为保证行纪人的信用,法律采用登记制。法律规定,行纪人在登记后方可营业,同时对其注册资金、担保作强制性限制,符合条件的,才给予登记,这样使行纪人的信用具有了一定保障。同时也是对行纪业本身的保障,使人们认为行纪业是一个可信赖的行业,敢于涉足于行纪领域对于一些特殊行业内的行纪活动,如金融、证券、保险、外贸等行业,国家为了宏观调控的需要,还要进行审批,以使其有序发展,不致扰乱经济大计。

2.行纪内容的特定性即行纪行为只能是贸易行为,这是行纪合同区别于其他委托合同的特征。贸易即商品的买卖,主要指代销、代售寄卖等行为,对象主要为有形物、有价证券等。

3.行纪名义的亲自性行纪人在行纪活动中是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业务,不得以委托人的名义,也没有义务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

4.最终权利义务归属的间接性行纪人与第三人进行贸易活动所产生的权利义务最终要归于委托人,但是首先要由行纪人承担,然后依照委托合同转归委托人,是间接的承担。

5.行纪合同是有偿性与服务性的结合行纪合同中行纪人是为委托人的利益进行活动的,是一个为他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同时行纪人的服务是有偿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

6.行纪合同是双务、诺成和不要式合同行纪合同中委托人与行纪人互负权利与义务,是双务合同。行纪合同自行纪人承诺接受委托而成立,因而是诺成性合同;法律没有对行纪合同的形式来作特别要求,因而是不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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