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诉讼
海关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不服海关的行政处理或处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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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诉讼除遵循诉讼法的共有原则,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有:
1.对海关作出的
(一)级别管辖
海关行政案件的第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地域管辖
海关
(一)原告
原告是依法提起海关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二)被告
被告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
当原告未申请行政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被告应当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
经海关复议后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海关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被告应当是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海关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则被告应为海关复议机关。
(三)第三人
第三人是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例如,在沿海航行的船舶载运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入境的货物,无合法证明,被海关查获,并认定承运人构成走私行为而予以处罚。承运人不服海关行政处罚的,可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而船载货物的货主则是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四)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包括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当事人(原、被告)均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诉讼。代理诉讼的律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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