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请求保全
目录
(1)属地管辖原则。
(2)不受诉讼管辖或仲裁协议约束原则。
(3)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原则。
海事请求保全的程序
1、海事请求权人向海事法院提出扣船申请海事请求权人申请扣船时,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供具有海事请求权的证据,如
海事请求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保障其海事请求的实现,对被请求人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措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海事请求保全作了如下一般规定:
一、 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的,应当向被保全的财产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
二、 海事请求
海事请求保全所指向的对象亦是被请求人的财产,这与财产保全是相同的。在实践中往往有人将海事请求保全与财产保全相等同,认为海事请求保全是海事诉讼领域的财产保全,而事实上海事请求保全与财产保全在本质上是不同的。
1、受诉法院及权利主体不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海事请求保全与一般诉讼保全都是法院依法定程序向被申请人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但两者也有很大不同:
一般诉讼保全,是为了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判决的实际执行,在当事人起诉时,案件受理后直到判决前,都可以提出申请(所以有诉讼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之分),其保全措施主要有查封、扣押、冻结、提供担保金、担保函等,而且只能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而当事人提出海事请求保全的直接目的是通过扣传来保全其海事请求权的实现,而并非一定要通过扣船使被扣押的船舶成为将来执行法院判决的对象。海事请求保全措施的实施,一般是在诉讼前,而且采取该项措施后,也不一定提起诉讼。具有海事请求权的当事人可以在自己认为最适当的地方申请扣船以至诉讼,因而是的对本案无管辖权的法院取得管辖权。
海事请求保全的措施
海事请求保全的措施,主要是扣押船舶,简称“扣船”。诉讼前扣押船舶,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再提起诉讼之前的扣押船舶申请,依照法律程序,对船舶实施扣押的诉讼前财产保全措施。1952年5月10日在布鲁塞尔第9届海洋法外交会议上通过的《扣押海运船舶的国际公约》,首次以国际法的形式对扣船问题予以规定,之后在1985年5月里斯本会议上通过了《统一扣押海运船舶若干规定的的国际公约修正案》,简称《1985年扣船公约草案》,对1952年公约进行了修改,适应了新的海事请求类型,把申请扣船的海事请求由原来的17项增加到22项。
我国为了及时保护海事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经济贸易和国际航运业的发展,参照上述两个公约,于1994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简称《诉前扣船规定》),为我国海事法院行使海事请求保全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其主要内容是:
1.海事请求的范围
2.扣押船舶的范围
3.扣押船舶的申请与担保
4.扣押船舶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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