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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纠纷

海事纠纷是指在海事活动中当事人之间所产生的利益冲突。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海事纠纷是指海损事故(特指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海上事故)所引起的纠纷;广义的海事纠纷是指一切海上事务,包括航海贸易所涉及的以及与船舶和船舶活动有关的任何法律事实在有关当事人之间所引起的纠纷。

目录

在我国,对

海事纠纷产生的最直接的原因,就是海难事故的肇事者或责任人不愿承担自己的责任,其主要表现为五种情况:

1.海事活动中产生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给双方造成了损失,双方当时人均有责任,但双方都不愿承担自己的责任,或者其中一方不愿承担责任或仅承担小于应承担的那部分责任,从而引起的海事争议。

2.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仅给一方造成了损失,但双方当事人都有责任,本应由双方按比例承担,但无损失的一方不愿承担引起的争议。

3.由于一方的责任,造成另一方的人身伤害或

海事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包括和解、调解、仲裁、

我国处理海事争议的机构主要有三个,即港航行政部门、海事仲裁机构、海事法院。

法院法院

(一)港航行政部门

我国的港航行行政部门主要是指港务监督,它隶属于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局,负责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行使航政管理职能。

港务监督机构处理海事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1983年9月2日颁布、1984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9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安全管理条例》和2000年4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

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规定港监主要有以下职责:

1.负责监督船舶的航行、停泊和作业。

2.负责安全保障。

3.负责管理危险货物的运输。

4.对影响交通安全、航道整治以及有潜在爆炸危险的沉没物、漂浮物,港监要采取措施打捞清理,同时,对于船舶或设施发生的交通事故,港监要查明原因、判明责任,进行处理。

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条例》规定了港监要负责船舶排污的监督和调查处理,并有权强制采取避免或减少污染损害的措施,负责港口水域的监视,并主管防止船舶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我国《船舶登记条例》规定港监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具体实施船舶的登记。

港监部门的海事处理权是其行使行政职能的表现,而不是司法行为,如果出现了海难事故,就要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首先向港监申请处理,而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也不予受理。而对于港监的行政处理,当事人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作出裁定或判决。

(二)海事仲裁委员会

海事仲裁委员会是我国处理海事仲裁案件的机构。

(三)海事法院

1984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设立海事法院几个问题的决定》,在广州、上海、青岛、天津、大连设立海事法院,并划分了各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之后,又相继设立了武汉、海口、厦门、宁波等海事法院,负责管辖第一审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而对海事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由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各海事法院设立海事审判庭、海商审判庭、研究室和办公室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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