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决议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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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决议内容违反
决议的瑕疵既可能存在于形成决议的程序中,又可能存在于决议的内容中;前者属于程序瑕疵,后者属于内容瑕疵。
1.程序瑕疵。公司决议的产生自然要履行一定程序方可形成,只有按照规定的程序形成的决议才能保证决议参与者平等、充分的表达意思,也才能发生公司决议的效力。倘若公司决议在程序上存在瑕疵,就不能体现为所有应当享有表决权的决议参与者的真实意思表示,除非该决议做出后取得所有应当享有表决权的决议参与者的一致追认或默认。程序瑕疵发生于决议形成的过程之中,主要体现在会议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两个方面。程序瑕疵表现为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2.内容瑕疵。内容瑕疵与程序瑕疵相比其具有不可逆转性,被一些学者称之为“不可逆转的缺陷”,即不论公司采取何种补救措施均不得作出与此内容相同的决议。内容瑕疵主要表现为:决议内容违反民法、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违反其他法律、
新《公司法》第22条规定了瑕疵决议的无效和撤销,该条第一、二款规定:“公司
1.决议的撤回和追认
对于缺乏非实质要件的公司决议,类同于可撤销和可追认的法律行为。股东大会决议是法律行为的一种形式,有关撤回和追认的法理对有瑕疵的公司决议应有适用的空间。
2.决议瑕疵的治愈
公司决议因程序上违反法律或章程的规定而引起的瑕疵应允许在一定条件下被治愈,该决议可视为依法做出当然这种治愈措施只适用于程序上的瑕疵,而不适用内容上的瑕疵:如在通知程序上存在瑕疵时,可通过事后取得该部分股东的同意而被治愈;会议召集程序存在瑕疵,可因全体应到会成员出席而予补救;通过公司章程的法定修改方式弥补之前决议违反章程的瑕疵。
3.收购异议股东股份
出于维持决议的稳定性原则考虑,公司的大股东针对个别小股东准备就公司决议瑕疵提起诉讼的问题,可以通过协商以公平价格购买小股东所持股份,从而使异议小股东丧失起诉资格。
4.建立和解机制
首先,双方承认股东大会决议有效;其次,基于该决议在召集程序上确有瑕疵,要求被告对原告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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