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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转移

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管辖权转移的实质,是管辖权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转移。相应地,案件也发生转移。管辖权转移是由上级法院控制的、对级别管辖的一种变通和补充。

目录

1.由下向上转移

行政法行政法

管辖权由下向上转移包括两种情形:第一,“提审”。《

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虽然都属于裁定管辖,但是,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还是存在一定的区别,具体体现为以下几点:

(1)移转的内容不同。管辖权转移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将案件的管辖权转移给原来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移转的是案件的管辖权;而移送管辖则是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移送给它认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所移送的是案件而不是管辖权。

(2)发生的法院级别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的,是补充级别管辖的一种规定;而移送管辖除涉及级别管辖的情况外,一般是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问进行的,是落实地域管辖的一种规定。

(3)是否需要上级人民法院同意或者决定不同。依照管辖权转移,当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案件或者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下级人民法院必须执行,这是审级制度和权限所决定的;而下级人民法院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须报上级人民法院准许,下级人民法院没有决定权。而移送管辖通常是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不需要经过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法律规定

(1)《民事诉讼法》

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对他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也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2)司法解释

199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第3条规定,按照级别管辖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该下级人民法院不得再交其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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