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海燕
- 中文名
- 虞海燕
- 性别
- 男
- 籍贯
- 浙江义乌
- 出生日期
- 1961年7月
- 毕业院校
-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 民族
- 汉族
- 学历
- 研究生
- 入党时间
- 1987年4月
- 参加工作时间
- 1982年8月
目录
虞海燕,男,汉族,1961年7月生,浙江义乌人,1987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2年8月参加工作,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冶金系冶金工程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工学博士,高级工程师。
1982年8月,西安冶金建筑学院冶金系炼钢专业毕业后,先后在新疆钢铁公司钢研所、酒泉钢铁公司炼钢厂、酒泉钢铁公司计划处工作;
1992年12月,先后任酒泉钢铁公司炼钢厂副厂长、公司生产调度处副处长、炼钢厂厂长;
1998年12月,任酒泉钢铁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生产处处长;
1999年10月,先后任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党委常委、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2002年12月,任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董事、党委常委、总工程师;
2004年12月,任甘肃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党委书记;
2007年6月,任中共天水市委书记;
2008年3月,任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2011年5月29日,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任命为甘肃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2012年4月,任甘肃省委常委、甘肃省副省长;
2012年10月,任甘肃省委常委、甘肃省副省长、兰州市委书记;
2013年1月,任甘肃省委常委、兰州市委书记;
2016年10月,任甘肃省委常委、省政府党组副书记;
2016年11月,任甘肃省委常委、省政府党组副书记、常务副省长。
据甘肃日报消息,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6年11月24日闭会。会议决定任命虞海燕为甘肃省副省长;会议表决通过了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
2017年1月12日,中央纪委网站发布消息:甘肃省委常委、副省长虞海燕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
2017年1月17日,据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证实,甘肃省委常委、副省长虞海燕涉嫌严重违纪,中央已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现正在按程序办理。
2017年6月,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甘肃省原省委常委、副省长虞海燕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虞海燕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毫无党性原则和组织观念,搞团团伙伙,培植私人势力,对抗组织审查,拉拢腐蚀纪检干部和巡视干部,打探巡视信息,干扰监督执纪工作;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变公务接待场所为个人奢靡享乐据点,长期占用企业提供的住房和车辆;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权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利,纵容、默许亲属利用其职务影响谋取私利,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收受礼品、礼金,搞权色交易;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将国有企业大额资金外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虞海燕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毫无政治信仰和党性观念,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涉嫌违法犯罪,严重损害甘肃省特别是兰州市的政治生态,性质十分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坏。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虞海燕开除党籍处分;由监察部报国务院批准,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8年4月16日,中共甘肃省委原常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虞海燕涉嫌受贿一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近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已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虞海燕利用其担任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炼钢厂厂长、酒钢集团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总经理、董事长、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甘肃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甘肃省委常委、中共兰州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8年7月18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共甘肃省委原常委、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虞海燕受贿案,对被告人虞海燕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对虞海燕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16年,被告人虞海燕利用担任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炼钢厂厂长、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总经理、董事长、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甘肃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甘肃省委常委、兰州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产品销售、工程承揽、房地产开发及职务调整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妻李岩华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563万余元。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虞海燕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虞海燕收受都建明贿赂款中部分系犯罪未遂,且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组织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虞海燕表示接受判决,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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