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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单位

法人单位,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

目录

必须具备四个条件:第一,依法成立;第二,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第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第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法成立表现为已经注册登记;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表现为注册资金;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表现为自主经营;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表现为独立核算。不具备四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则是非法人单位。

内容

(一)依法批准设立法人的部门

证书证书

我国法律规定,各级工商、民政、编制等部门是单位审批登记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类单位一经上述部门批准,就具有了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与其他单位进行交往的各种法律权力,因而社会经济中的许多法津规定都以它们作为规范对象。

工商部门主要管理经营性的企业法人及所属的分支机构(产业活动单位)。

开展经营性活动的单位要取得法人资格必须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

企业法人是指依据《

法人单位由产业活动单位组成,产业活动单位接受法人单位的管理和控制。

民法通则民法通则

不存在没有法人单位控制和管理的产业活动单位。

(一)

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单位。其中包括:

(一)按照《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具体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餐饮业、服务业等活动的个体劳动者。

(二)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但有相对固定场所、实际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三个月以上的城镇、农村个体经营户。但不包括农民家庭以辅助劳力或利用农闲时间进行的一些兼营性的工业、商业及其它活动。

不具备以上条件的家庭企业、作坊等等均可认为是非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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