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设立
目录
在
关于法人设立的原则,不同国家和地区在不同历史阶段对不同类型的法人,甚至对同一类型的法人的设立所采取的原则也不完全一致,因此,法人的设立原则并不是单一的,一成不变的,它因法人的类型不同以及时代的演变而有所差别,概括起来,法人设立的原则有如下几种:
1、放任主义。放任主义也称自由设立主义,即法人的设立完全听凭当事人的自由,国家不加以干涉或限制。
2、特许主义。特许主义是指法人的设立需要有专门的法令或国家的特别许可,在特许主义下设立的法人称为“
条件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注册
1、申请人
企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申请人为该企业的组建负责人。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联营企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为该联营企业的组建负责人。
2、需提交的文件
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组织章程;
4、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5、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6、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8、核准登记
应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工商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审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受申请登记的申请后,应从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工商机关可以根据企业法人开展业务的需要,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法人设立的结果是法人成立,但并不是任何设立行为都会导致这一结果的产生,只有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而进行的设立行为才会导致法人的成立,法人成立的条件就是指法人得以成立的要件,它包括程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个方面。
《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上述《民法通则》的规定将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也作为法人的条件,但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更主要地体现为法人成立后的特征。因此,不应当认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法人成立的条件。
以上条件是法人成立的一般的或基本的条件,对于不同类型的法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来确定其具体条件。
概括我国法律规定的法人设立方式,大致有三种:
1.命令主义设立。即依照
1.法人设立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设立人或发起人,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国家可以作为设立人;在法律对该类型法人有特别要求的,设立人还需符合该要求,如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人必须两人以上。
2.法人类型法定。设立人设立的法人类型必须由法律规定,如设立公司须有公司法,设立幼儿园,须有幼儿园管理条例,法律没有规定的法人类型,除经特许,不得设立。
3.设立行为合法。即设立行为必须是法律允许或法律不禁止。
附件列表
故事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