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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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须法律债务不存在。
在非债清偿中,给付人乃以清偿债务为目的而为给付,因债务不存在,给付人之给付目的无法实现,该给付因无给付目的而欠缺法律上原因,因而受给付人受领给付当构成不当得利。非债清偿一般构成不当得利,至于构成何种受益类型的不当得利,此应依债的客体的不同以及物权变动的不同立法模式加以判定。
(一) 债的客体为劳务提供之给付。当债的客体为提供劳务之给付时,一旦债务不存在,则受领给付者乃自他人劳务而受利益,构成不当得利,应将其所受之利益予以返还,但因劳务而受利益,不能返还原物,乃应“按劳计酬”予以价额偿还。如13岁的未成年人甲受雇于乙工厂,其劳动合同关系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 甲虽不能依合同请求乙给付劳动报酬,但乙工厂因甲提供劳务而受利益,乙得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价额偿还)。
(二)债的客体为财产交付之给付。此种以财产交付之给付为客体的债,又分为两种类型,一为仅产生相应债权,而不涉及物权变动;一为产生物权变动。在仅产生相应债权,而不涉及物权变动的情况下, 需要移转财产的占有,如租赁合同之债,出租人将财产交于承租人占有、使用,而不发生租赁物之物权的变动,因租赁合同无效,出租人所为之租赁物交付之给付乃构成非债清偿。承租人就该租赁物的占有以及使用该租赁物的收益,因欠缺法律上的原因,因而成立不当得利,但因该租赁合同不涉及所有权的变动,因而不构成所有权的不当得利,而仅构成占有不当得利。
当财产交付之给付涉及物权变动的情况下,受领给付之人构成何种不当得利,则须根据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加以判定。
1、
案例一
案例背景:某甲对某乙享有请求偿还1000元的债权,某甲与某丙协议将对某乙的该项债权让与某丙,债权让与合同生效后,该债权移转为某丙取得,即某丙对某乙享有请求偿还1000元的债权。
解析: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权让与双方均未将债权让与事实通知债务人的,该让与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这并不成为债权受让人取得债权的障碍。
案例背景:某甲在与某丙订立债权让与合同后,又与某丁签订债权让与合同,将上述对于某乙的请求偿还1000元的债权“一女二嫁”,再度转让给某丁,并通知债务人向某丁履行债务。债务人依据所谓的债权让与通知,向某丁履行了义务。
解析:依据我国民法规定,某甲与某丙订立的债权让与合同有效,发生债权移转的后果,至此某甲对某乙不再享有债权,因而某甲与某丁所签订的债权让与定合同无效,某丁不能取得债权。即便某乙向某丁履行了债务,也属于非债清偿。
案例二
案例背景:董事长在单位的1000元被偷,怀疑是单位职工李某所偷。李某害怕被开除,找到董事长承认错误并主动交付1000元,双方达成了私了协议。后公安局抓住了真正的小偷。私了协议效力如何?我觉得李某是属于没有给付义务而任意给付,董事长是不构成不当得利的。
解析:私了协议因自始法律不能而不成立。1000元属于非债清偿,应当按不当得利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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