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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人之债

多数人之债是指以同一给付为标的,且有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或债权入和债务人均为多数之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一方是数人时称多数债权人;债务人是数人时称多数债务人。多数债权人及多数债务人中都不包括第三人或代理人。多数人之债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必然出现的一种债的形式。我国系采苏联民法模式,将多数人之债作“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二元划分。

目录

债的一方当事人有数人时,他们相互之间的关系以及他们每个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并不完全相同。根据这种关系的不同,可以分为下列情况:

债权法债权法

1.按份之债:指数个

模式一,即:①可分之债;②连带之债;③不可分之债。其以《

我国通说认为,现行法上的“多数人之债”采二元结构,由“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构成。此划分系着眼于债的主体之间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言,其依据源于《民法通则》上面的两个法条,即:

第86条:“债权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第87条:“债权人或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有权要求其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以上的第86条之规范,即所谓的“按份之债”;而第87条之规范,即所谓的“连带之债”。上述两个法条便构成了我国多数人之债的基本制度框架。

债权发生

多数人之债可以从债发生的时候起发生,例如几个人共同参加一个合同作为债权人或债务人;也可能在债发生后出现,例如在合同订立时还是简单之债,后来,由于某方当事人死亡,由他的几个继承人分得其债权或分担其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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