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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刑

财产刑是指以剥夺罪犯财产利益为内容的刑罚方法。财产刑在刑罚地位上属于附加刑,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向行为人追缴一定的罚金或者强行没收行为人财产的刑事法律活动。

目录

基本概念

刑法刑法

罚金刑(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适用罪行

从犯罪性质上看,我国刑法中的罚金主要适用于三种犯罪:

(1)经济犯罪

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共有90多个条文,基本上都规定了罚金的独立或附加适用。

(2)财产犯罪

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共有14个条文,其中9个法条规定了罚金,占条文总数的50%以上。

(3)其他故意犯罪

刑法分则第六章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共有90余个法条,其中约50%的法条规定了罚金。此外在我国刑法中,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第240条、第244条也规定了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罚金刑种类

1、普通罚金制:刑法分则规定了罚金数额的下限和上限,人民法院只需要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裁量罚金。

2、倍比罚金制

3、无限额罚金制

没收财产刑

1、没收财产的范围仅限于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2、没收全部财产事,应当考虑人道主义原则,必须为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3、用没收的财产偿还罪犯债务有三个条件:

(1)该债务是在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常债务;

(2)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

(3)经债权人请求。

变通执行

罚金刑的执行如遇到罪犯拖欠、拒付罚金或无力缴纳时,各国立法都有一些变通的执行方法。

主要有:关押一定时间,促使罪犯早日缴纳罚金,或者由法院判决易科监禁,以及指令其参加不剥夺自由的劳动,以劳动收入偿还罚金。如果罪犯遭遇灾祸,经济状况发生剧烈变化,无力缴纳罚金,法院可酌情减免。

罚金刑的判决一般由法院执行,执行时可根据罪犯的财产状况和申请,决定一次缴纳还是分期缴纳罚金。为了保障罚金的顺利缴纳,多数国家往往将罪犯先行关押,等缴足罚金后再予释放,且关押的时间可适当抵免罚金的数额。如美国法律规定:宣判罚金后,可以将罪犯关押至缴清全部罚金为止,如果关押的期间相当于或超过易科监禁的时间,则认为罚金已由监禁代替,应释放罪犯。有的国家则相反,要给罪犯筹集罚金的时间,如日本法律规定:罚金在判决确定后30日内,非经本人承诺不得执行拘押。

没收财产刑是剥夺罪犯个人所有的一部或全部财产归国家所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一般由法院执行,没收财产的范围一般限于罪犯个人所有的与犯罪有关的财产,有的国家规定只要是罪犯个人财产,无论与犯罪有无关系均可没收。为确认没收物的所有权,多数国家法律都规定了一定期限,公开宣告没收财产,允许对财产持异议者提出所有权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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