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岔路口条款

国际投资条约中的岔路口条款是指,对于当地救济和国际仲裁机制,外国投资者有权进行选择;但一旦选定了其中的一种方式,就不能再使用另外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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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际投资规模逐渐扩大。但是全面调整国际投资活动的统一规则却迟迟未能出现。因此,越来越多的国际投资条约不断涌现,这些条约成为了调节国际投资活动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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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许多双边

鉴于上述的“岔路口条款”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对于如何应对该条款的选择,学者提出了不同建议。总的说来,观点可以分为两种:一种观点建议取消“岔路口条款”;另外一种观点建议保留该条款并对其进行一定的改进。主张取消“岔路口条款”的理由是:

第一,按照ICSID公约规定,寻求ICSID救济后即为终局,所以在双边条约中规定选择ICSID救济后即为终局这一情况实属多余。

第二,即使投资者向东道国寻求司法救济,不能进而再寻求国际救济的可能性并不大。这是基于上述仲裁机构对于“既判事项”的严格认定,导致“岔路口条款”几乎不会对投资者产生实际的拘束。

第三,“

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过程中,如何确定某特定情形符合“岔路口条款”运行的条件,这是该条款运行问题的关键所在。在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实践中,考虑到国际仲裁成本较高,有时国外投资者会先在东道国国内司法机关起诉该国政府。当投资者败诉或已经预测到无胜诉把握时,便会再依国际投资条约的规定提起国际仲裁。在这种情况下,就涉及如何判断“岔路口条款”是否应该进入运行的问题——若该条款进入运行,则应终止国际仲裁程序,否则,国际仲裁程序仍能够作用于该项争端的解决。这种判断的关键在于,国际仲裁庭对于其受理的案件是否已被东道国的国内司法机关受理的判断。这种认定事实上专论争鸣借助的是传统的“既判力”原则。

岔路口条款的存在是国际投资主要国家基于保护其本国投资者诉讼利益与东道国之间相互妥协的结果。其实际应用中虽然存在各种问题,但并不足以导致该条款的直接废除。在原来的基础上对该条款进行一定改进,完善其适用机制将有可能使其在国际投资争端仲裁机制的运行中发挥更多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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