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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政策法

产业政策法是调整产业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单地说,产业政策法就是规范和保障产业政策的法。它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方面可归为宏观调控法的范畴。有人基于法理学上关于法与政策的严格区别而对“产业政策法”的提法提出质疑,认为法与政策不能兼容。然而,我们认为使用产业政策法的提法并没有什么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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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政策法是调整产业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单地说,产业政策法就是规范和保障产业政策的法。

产业政策法产业政策法

它是

(一)我国产业政策及其法律化的现状

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前事实上也存在产业政策,如“以钢为纲”的政策、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政策、鼓励发展地方工业和乡镇工业的政策等,但没有应用产业政策这个名词,更谈不上严格意义上的产业政策法。我国比较明确和自觉地提出和实行产业政策是从20世纪80年代后半期开始的。

1986年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中第一次正式使用了“产业政策”的概念,并对产业发展提出了系统、具体的规划和政策。1987年党的 “十三大”报告中提出:“计划管理的重点应转向制定产业政策,通过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杠杆,促进产业政策的实现”。1989年3月15日《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颁布,这是我国第一个正式的关于产业政策的规范性文件。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制定和实施产业政策作为政府管理国民经济的重要职能和调控手段”。为贯彻党的十四大精神和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趋势,1994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90年代国家产业政策纲要》,作为今后制定各项产业政策的指导和依据。1996年4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产业政策。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陆续制定了一些包含或体现相关产业政策性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例如《中共中央、

作为经济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产业政策法具有经济法的一般特征,如经济性或专业性、政策性、行政主导性和综合性等。当然,产业政策法在体现经济法的一般特征时又有自己的方式,从而形成了其在经济法中的一些特殊性。从产业政策法的基本性质、内容和各国的产业政策立法、执法情况出发,我们认为产业政策法至少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鲜明特征。

经济法经济法

第一,政策性。这是产业政策法在内容方面的特征。产业政策法实际上就是产业政策的法律化。有的学者认为:“产业政策法是政策与法律相互交叉而形成的一种法律。在产业政策法中,政策是内容,法律是其形式,或者说产业政策获得了法律的表现形式,进而具有法律的一般性质,如规范性和约束力,或者说政策本身就具有法律性质,在这里,政策和法律融为一体。”产业政策法的政策性特征主要表现为产业政策法的制定、修改与国家的经济政策密切相关,这决定了产业政策法具有较大的变动性和灵活性,不同的国家以及同一个国家的不同时期的产业政策法在内容和侧重点上往往差别很大。有关产业政策法一般具有较明显的时限性和阶段性,如日本产业政策法所规定的产业政策,无论是支持、发展性的扶持政策,还是救济、援助性的调整政策,都是有一定期限的,很多临时措施法的有效期为5年,也有的是10年。正是这个原因,很多法律在名称上就冠以“临时措施法”,如《机械工业振兴临时措施法》、《

与前述产业政策主要由产业结构政策、产业组织政策、产业技术政策和产业布局政策所构成相一致,产业政策法的基本制度体系也主要由产业结构政策法律制度、产业组织政策法律制度、产业技术政策法律制度和产业布局政策法律制度所构成。其中,产业结构政策法律制度和产业组织政策法律制度是产业政策法基本制度体系中两个最主要、最基本的方面。

产业结构政策是指政府依据本国的产业结构演化趋势,为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而制定的产业政策。产业结构政策针对产业间的资源配置结构优化与调控问题,其实质在于从推动产业结构的合理演进中求得经济增长和资源配置效率的改善。产业结构政策按照政策目标和措施不同,可以划分为多种不同的类型,主要有主导产业选择和支持政策、弱小产业扶植政策和衰退产业调整政策。产业结构政策法律制度就是对这些方面的产业政策进行法律调整而形成的。

产业组织政策是指政府为了获得理想的市场绩效而制定的干预产业的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的政策。产业组织政策针对产业内的资源配置结构优化与调控问题,其实质是政府通过协调产业组织中规模经济与竞争活力之间的矛盾(即所谓的“马歇尔冲突”),以建立正常的市场秩序,提高市场绩效。产业组织政策主要包括竞争(反垄断)政策、直接规制政策和中小企业政策。产业组织政策法律制度就是对这些方面的产业政策进行法律调整而形成的。

产业技术政策是政府制定的促进产业技术进步的政策,是政府对产业的技术进步、技术结构选择和技术开发进行的预测、决策、规划、协调、推动、监督和服务等方面的综合体现。其主要内容包括产业技术发展的目标、主攻方向、重点领域、实现目标的策略和措施,是保障产业技术适度和有效发展的重要手段。产业间的技术结构是供给结构的一个因素,是产业结构的一个侧面,产业技术政策的一些方面可以在产业结构政策的框架中讨论,但是由于它尚不能完全包容在产业结构政策之中,并且由于在知识经济初见端倪的今天产业技术的重要性日益显现,因此产业技术政策完全可以构成产业政策中的一个单独的部分。产业技术政策法律制度就是对这些方面的产业政策进行法律调整而形成的。  产业布局政策是指政府为实现产业空间分布和组合合理化而制定的政策。产业布局的合理化,实质上是地区分工协作的合理化、资源地区配置和利用的合理化。产业布局政策一般有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生态平衡和国家安全等方面的目标。虽然产业布局政策是国家社会发展政策的重要部分,确实不能完全包容在产业政策中,但其主要和直接的方面是涉及产业的经济因素,因此还是可以在产业政策的框架中加以讨论。例如,我国作出的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决策虽然不能仅仅归为产业政策,但它确实带有明显的产业政策的性质。产业布局政策主要包括区域产业扶持政策、区域产业调整政策和区域产业保护政策等内容。产业布局政策法律制度就是对这些方面的产业政策进行法律调整而形成的。

特点

产业政策法是调整产业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具有如下特点:

(一)针对性。并非所有的产业都要制定产业政策法,产业政策法往往是针对特定的产业而制定的,体现了国家的政策意图,目的是为了扶持或调整某个产业。例如,日本为了振兴机械工业,就制定和实施了《机械工业振兴临时措施法》(1956年5月),为了扶持特定电子工业及特定机械工业,就制定和实施了《特定电子工业及特定机械工业振兴临时措施法》(1971年)。韩国为了振兴电子工业,就制定和实施了《电子工业振兴法》(1969年),为了培育机械工业,就制定和实施了《机械工业培育长期对策法》。

(二)阶段性。产业政策法的阶段性与针对性有着密切的联系。当它所针对的特定产业被成功扶持或调整时,该产业政策法的历史任务也将完成,从而被废止。许多产业政策法被冠以“临时法”的称呼就是这个道理。如《特定纤维工业结构改善临时措施法》、《临时船舶建造调整法》。另外,从世界各国发展规律看,具体的产业政策一般是每十年或更短的时间为一个周期,产业政策的内容就进行一次较大的更新和调整。产业政策法也是如此。例如,为了顺利完成结构转换和对衰退产业的调整,1978年5月,日本政府制定了《特定萧条产业安定临时措施法》(简称“特安法”)。1983年,日本产业结构向资源节约化和高加工度化的转换基本实现,大规模的产业替代已经完成,新的一轮产业结构转换目标是高技术密集化,因而产业调整任务由一般的规模缩减为主转变为以产品和技术改造为主。随着形势、任务的变化,1983年4月,“特安法”被废止,代之以《特定产业结构改善临时措施法》。

(三)综合性。产业政策法的综合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产业政策法调整的对象具有综合性,它包括了产业结构政策、产业组织政策等;另一方面,产业政策法的实施手段具有综合性,它由财政手段、金融手段、直接规制手段及行政指导手段等构成。

模式

当今世界,产业政策法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两种:一为倾斜型产业政策立法模式,二为竞争型产业政策立法模式。前者以日本为代表,后者以美国为代表。

倾斜型产业政策立法模式重视产业结构的法律调整,多见于一些后发国家。它往往在法律中规定,国家要集中必要的资源、资金和技术力量,实行倾斜性投入和扶持,以加快本国主导产业的超常发展,力求以最小的成本、最快的速度,达到缩短同发达国家差距或增强国际竞争优势的目的。相比美国而言,日本在20 世纪80年代以前是个后发国家。二战以后,日本经济发展经历了经济复兴时期、高速增长时期、全面赶超时期和结构转换时期。在每个时期,日本都不断制定稳定产业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以集中力量有秩序地恢复和加快特定产业的发展。这些产业政策法既有统筹性,又有动态连贯性。

竞争型产业政策立法模式倾向于产业组织的法律调整,集中于调整竞争关系与防止垄断方面,多见于一些先行国家。它强调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为各类产业创造一种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使产业结构的调整顺应市场需求结构发展的趋势,让企业在市场机制作用下自觉地进行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更新换代,尽可能不采取强制性的行政手段。在美国,他们重视反垄断这类产业组织政策及其法律化,而产业结构政策及其法律化被认为没有多大积极意义。1984年9 月美国《经济问题杂志》曾写道:“一个世纪以来,反托拉斯法已成为美国的一项具有连贯性的政策。它被用来改善产业的行为——这是我们唯一的产业政策。” 美国虽曾制定过一些涉及产业结构政策方面的法律,如《农业贸易发展与援助法》(1954年)、《

产业政策法的保障措施,是指保障产业政策法所规定的产业政策实施的手段。历史经验表明,产业政策的最大难点就在于政策手段的选择与配合,它比确立产业政策目标更复杂。因此,要想取得较好的产业政策效果,必须根据产业政策目标的要求,适当地选择和组合各种产业政策手段变量。一般而言,产业政策的实施手段随着时间的推移及经济的发展水平的提高而有所变动。我们以日本为例。二战后初期及50年代,产业政策的实施手段主要有分配生产资料、价格补贴、价格管制、外汇管制、政府的复兴金融公库贷款等;60年代高度增长时期,产业政策的实施手段主要有行政指导、财政和金融诱导等;自70年代开始,主要政策手段从利用税收、贷款、政策补助等“硬性”手段调整为提供信息指导的“软性”手段。这种信息指导的具体形式主要是定期发布的“长期经济展望”;80年代中、后期以后,日本政府进一步加强了对企业的信息指导,连续不断地发表“经济展望”等综合资料;同时实行了一系列旨在缓和国际贸易摩擦、保持持续增长势头的出口自我限制、扩大内需等方面的行政性规定。

从总体上而言,产业政策法的保障措施有三大类:

一是间接诱导手段,它包括财政税收、金融、价格、外贸、政府采购等;

二是直接管制手段,它包括了鼓励、允许、限制、禁止等方面,有时还配有配额制、许可制、对工资与价格的直接控制等;

三是行政、信息指导手段,它以经济展望、劝告及提供其他信息为表现形式。

由此也可见,产业政策实施手段有些是其政策所特有的手段,有些是借用其他政策手段,尤其是财政手段和金融手段,而且这两个手段又是产业政策目标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但是,我们不能由此误认为应把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隶属于产业政策之下。

关于产业政策实施手段的使用,有学者指出:在市场经济不完善、产业总体上处于较快发展阶段时,产业政策的实施多采取以直接介入调控方式为主;在市场经济比较健全、产业总体比较平衡时,产业政策实施多以诱导性调控方式为主。而且,如果工业化过程和产业化进程所经历的时间较短,直接介入调控方式的运用就较多;反之,诱导性调控方式就用得多。我国正处于由传统计划体制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发展中,所以,应采取以直接介入性调控方式为主,逐渐加大诱导性调控的力度。实际情况也是如此。在20世纪90年代,我国产业政策的实施手段中运用最多、最频繁的是直接管制手段。如为解决汽车重复建设的问题,国家规定,1995年底以前,不再批准新的轿车、轻型车项目;再如纺织业的限产压锭、煤炭行业的限产关井等;又如国家经贸委发布《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第二批),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制定规划,采取有力措施,限期坚决淘汰本目录所列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一律不得进口、新上、转移、生产和采用本目录所列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前,我国正在加大间接诱导手段的应用力度。例如,在《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2000年)中,国家规定了投融资手段、政府采购手段等间接诱导手段;在《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中规定了财政、税收等间接诱导手段。今后,我国还应采用行政、信息指导手段来保障产业政策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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