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雁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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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年12月至1978年04月,广州军区后勤汽车四十七团四营卫生员;
1978年04月至1980年08月,广州军区军医学校学员;
1980年08月至1984年01月,广州军区后勤二十分部三十二医院医务处助理员;
1984年01月至1986年12月,广西军区第二ОО医院医务处助理员;
1986年12月至1989年12月,花县计生委干部;
1989年12月至1992年12月,花县计生委副主任;
1992年12月至1996年03月,花县(花都市)计生委主任;
1996年03月至1996年10月,花都市委、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1996年10月至1996年12月,花都市名都控股公司党委书记;
1996年12月至1998年11月,花都市花东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1998年11月至2000年06月,花都市花东镇党委书记;
2000年06月至2002年01月,花都区花东镇党委书记;
2002年01月至2003年02月,花都区花东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
2003年02月至2003年03月,广州市花都区委常委,花东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
2003年03月至2003年06月,广州市花都区委常委、区委组织部部长,区编委办主任,花东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
2003年06月至2011年11月,广州市花都区委常委、区委组织部部长,区编委办主任;
2011年11月至2013年08月,广州市花都区委常委、政协第九届花都区委员会主席。
2014年6月18日针对广州“花都区政协主席王雁威已半月联系不上”一事,广州市花都区委宣传部18日对中新社记者表示,该消息属实,当前仍未与王雁威联系上,王雁威曾于6月3日因病向区委提出休假 。
王雁威当前一次公开出席的活动是2013年5月30日广州市重大项目开工动员会花都分会场活动。
2013年8月20日下午,,在广州市纪委定期新闻发布会上,广州市纪委新闻发言人梅河清通报了广州市纪委对花都区政协主席王雁威涉嫌严重经济违纪问题进行的立案查处情况。经初步核实,王雁威在任花都区花东镇党委书记及区委常委、区委组织部部长、区政协主席期间,确有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巨额贿赂。因王雁威涉嫌严重经济违纪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
当前,经广州市纪委常委会审议并报广州市委批准,正按有关程序免去其花都区政协主席、党组书记、中共花都区第十三届区委委员,终止其广州市第十二届政协委员、花都区第十五届人大代表资格。鉴于王雁威涉嫌构成犯罪,已将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广州市纪委常委、新闻发言人梅河清透露,王雁威的妻子、孩子尚在国内。其亲属曾大肆收受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按照中纪委相关规定,领导干部利用特定关系人非法敛财的等同于本人受贿。鉴于王雁威涉嫌构成犯罪,其案件已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013年6月外逃至加拿大,2014年12月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编号为A-10321/12-2014的红色通缉令通缉 。缉
2016年6月12日,在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统筹协调和广东省追逃办直接指挥下,广州市追逃办成功将“百名红通人员”王雁威缉捕归案。
2017年12月15日,据广州市纪委消息:经广州市委批准,广州市纪委对花都区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王雁威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王雁威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廉洁纪律,违规经商办企业,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共同收受他人所送款物,涉嫌犯罪。
王雁威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党性观念淡薄,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且畏罪潜逃、影响极坏,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并涉嫌犯罪,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广州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广州市委批准,决定给予王雁威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涉案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8年1月23日,广州市花都区政协原主席王雁威涉嫌受贿一案,在佛山中院一审开庭审理。据指控,在1996年至2013年间,王雁威非法伙同妻女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约3571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除了为企业提供便利收取大量贿款外,他还被指与花都区内的21名官员有“买官卖官”的行为。王雁威本人表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案件并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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