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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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08-1978.12 木兰县东风公社东方红大队知青;
1978.12-1979.11 解放军81630部队 战士(因国防施工负伤提前退役);
1979.11-1980.09 木兰县城镇粮管所第三粮店工人;
1980.09-1982.11 木兰县城镇粮管所保卫干事兼县粮食局团委书记;
1982.11-1984.06 木兰县粮食局供应股科员、粮食局团委书记、粮食局党委委员;
1984.06-1985.03 木兰县粮食局党委委员、人事股股长兼团委书记;
1985.03-1987.08 中共木兰县委组织部科员;
1987.08-1987.10 木兰团县委副书记(主持全面工作)、县人大常委;
1987.10-1989.08 木兰团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
1989.08-1990.12 木兰县新民乡党委书记、乡人大主席、县人大常委;
1990.12-1992.04 木兰县东兴镇党委书记、镇人大主席;
1992.04-1993.05 中共木兰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1993.05-1994.06 共青团松花江地委副书记(主持全面工作),地区人大工委委员、地区青企协会会长;
1994.06-1996.11 共青团松花江地委书记、地区人大工委委员、省青联常委、地区青企协会会长;
1996.11-1997.08 共青团哈尔滨市委副书记、党组成员兼任哈尔滨市少工委主任、省青联常委;
1997.08-2002.12 中共哈尔滨市道里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2002.12-2006.11 中共哈尔滨市道里区委常委、政府副区长、政府党组成员,兼任道里区顾乡地区开发建设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2006.11-2006.12 中共双城市委副书记、政府代市长、政府党组书记(副局级);
2006.12-2008.09 中共双城市委副书记、政府市长、政府党组书记(副局级);
2008.09-2008.12 中共依兰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局级);
2008.12任中共依兰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局级);
2011.08—2016.03 任中共南岗区委书记。
2017年12月13日,经中共哈尔滨市委批准,中共哈尔滨市纪委对南岗区委原书记王春生立案审查。
王春生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和强奸罪,已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其行为构成严重违纪。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共哈尔滨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哈尔滨市委批准,决定给予王春生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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