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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连带债务

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个债务人就各自立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自独立地对债权人负全部履行的义务,并因债务人的履行而因其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的债务。

目录

关于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本质,通常认为,不真正连带债务是广义请求权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构成要件为:

1.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原因而对债权人负有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中数个债务的发生原因各不相同,是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而发生。

2.债权人对于数个债务人均享有分别独立的请求权。由于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各债务基于不同的原因而分别存在,因此,债权人对于数个债务人享有各自独立的请求权。

3.数个债务偶然联系在一起。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只有各自单一目的,主观上缺乏共同的意思联络,也未共同实施某个行为,数债务发生紧密联系纯属巧合。

4.数个债务人的给付内容是同一的。一债务人履行义务则全部债务归于消灭。债务发生后,一旦一个债务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债权人的债权就得以全部实现,债权人则无权再向其他债务人求偿。

5.在多数情况下不真正连带债务有终局责任人。所谓终局责任人,是指负有最终之全部给付义务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有权向终极责任人追偿。

效力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效力是指不真正连带债务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包括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对外效力是指不真正连带债务引起的债权人与数个债务人之间的法律效果;对内效力则是指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债务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效果。

保险法保险法

1.对外效力

在对外效力上,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履行债务,被请求的债务人不得以债权人未向其他债务人请求为由而互相推诿;债权人可向不真正连带债务人进行同时或先后之请求,后被请求的债务人不得以债权人已向其他债务人请求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不真正连带债务在数个债务人就各自立场负填补

不真正连带债务种类繁多,主要可概括为以下几种:

1.一人的债务不履行行为与他人的债务不履行行为发生竟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

例如,甲与乙、丙分别约定,乙提供工作材料,丙以该工作材料为甲完成工作物,如乙所提供的原材料和丙完成的工作物均不符合约定,则乙与丙对甲负不真正连带债务。

2.数个独立的侵权行为因偶然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这种情况一般是数人因分别的侵权行为使他人遭受同一损害,又不构成共同侵权,每个人对损害均负全部责任。例如,甲非法占有乙的一物,在占有期间,被丙故意损害,则甲、丙均基于侵权行为对乙承担不真正连带债务。

3.一人的债务不履行行为与他人的侵权行为发生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如上述案例中如甲依合同占有乙的一物,而在占有期间,由丙故意损害,则甲、丙对乙承担债务不履行行为与侵权行为竟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

4.因合同上约定的损害赔偿债务与其他债务不履行行为或侵权行为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最典型的是保险人与侵犯被保险人权利的人之间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前一种状况,如甲将房屋出租给乙,同时将该房屋向丙保险公司投保,因乙不慎将该房屋烧毁,则乙与丙对甲负保险合同约定的损害赔偿债务与债务不履行行为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后一种状况,如在上例中乙并非房屋的占有人,因过错烧毁甲的房屋,而该房屋已向丙保险公司投保,则乙与丙对甲负保险合同约定的损害赔偿债务与侵权行为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

5.合同上的债务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如甲的宠物狗丢失,甲便与乙、丙签订寻狗合同,则乙、丙承担为甲寻找该宠物狗的不真正连带债务,若其中一人找到该宠物狗并履行了合同,则其他人的债务因合同目的达到而消灭。

比较

连带债务是指在债权人或债务人为多数人的情况下,所有的债权人都有要求债务人为全部给付的权利或者所有的债务人都负有向债权人为全部给付的义务。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同属于多数人之债。

合同法合同法

具有诸多相似之处,如给付均为同一内容;各债务人均负全部给付义务;因一债务人的全鄙履行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归于消灭等。但是比较起来,两者之间还是具有明显区别:

(一)债权人请求权的产生依据不同

在连带债务中,债权人请求权的基础是相同的,各债务的发生,通常是基于同样的事实和原冈。如共同的合同、共同的侵权行为等。而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债权人请求权的基础是不一样的,数个债务的发生原因各不相同。一般是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和原因。如侵权与违约竟合、合同债务竞合等。

(二)债权人的请求权性质不同

就债权人而言,在连带债务中,债权人的请求权性质是相同的。如对共同侵权的损害赔偿清求;而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债权人所享有的请求权性质。在多数情况下,是不同的。

可能既有违约请求,又有侵权请求。有时即使相同也非同一,如在合同债务竞合的情形下,就是基于两个合同产生的相同独立债务。

(三)债务人之间的主观关联不同

连带债务的数个债务人之间通常从一开始就具有连带关系,共同向债权人负担全部给付义务。在连带债务中,债务人依其意思或法律规定具有担保债权人的权利得以实现的共同目的。其各个的债务均是实现此共同目的的手段。而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对于债务的发生不具有连带关系,他们只是由于偶然的原因发生对债权人为同一给付的债务。所以不真正连带债务并非法律或当事人为担保债权实现而有意设立的,其发生纯属偶然竟合。

(四)债务人的内部求偿不同。

从债务人相互之间的内部求偿关系而言,连带债务中债务人求偿是基于内部分担关系,一个债务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后。就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的部分,债务人享有求偿权 而不真正连带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内部分担关系,即使发生相互求偿也非基于分担关系,而是基于终局的责任承担,其性质与连带债务人的内部求偿是完全不同的。

综上所述。不真正连带债务制度既能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充分实现债权,又能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连带债务重负。因此不真正连带债务制度是一项平衡因债权人债权实现所造成的债务人利益失衡的制度。鉴于在司法实践中。不真正连带债务纠纷已经普遍存在,所以,我国应当适时引进不真正连带债务制度,以充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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