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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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贸易的自由化原则;
②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原则。
①直接规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实体法规范。这是主要的规范。
②冲突规范:在缺乏上述实体法规范时使用。
③专门处理国际贸易中争议的程序规范。主要是争议的调解或仲裁程序规则。也有学者认为冲突规范属于国际私法,程序规范属于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这是关于分支学科划分上的学术观点分歧。国际贸易法关系的主体,经常是不同
①国际货物买卖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有关运输、保险与支付方面的法律;
②有关服务贸易方面的法律与制度;
③国际许可证贸易;
④国际商品制度;
⑤有关政府管理贸易方面的法律与制度。
国际贸易法的渊源有多种形式,每种形式的约束力程度及作用范围有所不同,国际贸易法的渊源主要有:
①国际公约与区域性条约;
②国际双边协定;
③国际贸易惯例;
④各国国内有关贸易方面的法律规定;
⑤国际组织发表的宣言与决议;
⑥跨国公司及同业公会制定的标准合同。国际贸易法的产生可以溯源及普遍适用于古代西欧调整罗马公民与非公民以及非罗马公民之间贸易关系的万民法和中世纪的商人法。
国际条约是主要渊源,在缔约国之间生效。载有国际贸易法规范的条约有世界性的、区域性的和双边的。世界性的,如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974年《国际销售货物时效期限公约》、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统一法公约》、1924年《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华沙公约》),等等。这类公约的作用范围大,是国际贸易法渊源的发展方向。区域性的,如1980年欧洲经济互助委员会交货共同条件,其作用范围有限。双边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双方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调整两国之间的商品买卖关系。
国际贸易惯例指有确定内容,在国际上反复使用的贸易惯例,如对外贸易价格条件,它在当事人引用或认可时生效。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如国际法协会1932年制定的《华沙- 牛津规则》和国际商会1936年制定、 1953年修订的《贸易术语解释国际通则》(后经1967、1976、1980年三次补充),统一解释了国际货物买卖惯例,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在国际货物买卖的支付中,如国际商会1958年草拟、1967年公布的《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1978年修订、改名为《托收统一规则》)和1930年拟订、 1933年公布,并于1951年修订的《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62年修订、改名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74年再次修订),对国际托收及跟单信用证等付款方法中,有关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作了确定性的统一规定,在有关的银行承认后,对当事人各方有约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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