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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商行为

双方商行为是指交易当事人,双方均具有商事主体资格时所从事的商事法律行为,双方的活动都是具有营业性的商行为。比如,生产商与生产商之间的交易、生产商与销售商之间的交易,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的交易,商事代理行为,居问行为等,都属于此类型。

目录

其一是商法对于各类商行为(特别是商主体设立及其存续期间普遍适用)的一般控制或静态控制,例如商主体登记制度、商事能力制度,商业帐簿制度、商业税收制度、商业使用人制度等等。

其二是商法对于商人与非商人之间的单方商行为的特殊控制,其立法目的主要在于保护非商人消费者的正当利益,由此形成各国商法规则中特别的一类。

其三是商法对于经营性主体之间从事的各类商行为的特殊控制。即所谓商法对双方商行为的法律控制,其目的主要在于维护商人之间的交易平等、公平和一般商业秩序。

分类意义

分类的意义在于,判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适用商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当事人的一方不属于商人,那么,在对其商行为的效力进行解释时,可以考虑其经济上的弱势地位及对商行为的无知,从而给予一定的法律保护,以实现双方当事人在实质意义上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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