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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霸权

知识霸权是指在一个或者数个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影响下,由知识产权国际规则或者国内立法所确立的、超出正当性界限的知识产权及其权能。就是通过法律规则形式确认的不具有正当性的知识产权内容。

目录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美国以及国际性大企业的游说下,知识产权保护日趋强劲。为达到自己的目的,美国单方面实行以“特别301条款”为表现形式的“大棒”,迫使许多国家或地区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美国“特别301条款”专门针对那些美国按照自己的标准,给它认为没有为知识产权提供充分有效保护的国家和地区划分等级,对不同等级的国家实行不同的贸易报复和制裁的一种政治策略的法律表现。

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

“特别301条款”始见于美国《1974年美国贸易法》第182条,《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1303条对其进行了补充。根据“特别301条款”,

第一,形式合法性。知识霸权是国际或者国内法上确立的知识产权内容,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知识霸权的这个特征使得知识霸权具有隐蔽性。

第二,实质上的非正当性。希腊先哲亚里士多德说过:“过度就是邪恶”。知识霸权,虽然是国际或者国内法上确立的知识产权内容,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但是其本身具有实质上的非正当性。知识霸权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两种:一是将非知识产权权利内容作为知识产权权利内容加以规定;二是将知识产权权利内容进行夸大,超过正当性界限。

表现形式

知识霸权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两种:

一是将非知识产权权利内容加以规定,如所谓的

与权利滥用禁止相比,克制知识霸权更为困难,因为知识霸权是假以合法的形式存在的。知识产权滥用和知识霸权是相互联系的,首先,二者都是以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存在为前提;其次,二者具有共同的目的,通过知识产权这个桥梁追求高额利润和控制市场。

然而,二者的区别也十分明显,表现如下:

第一,表现形式不同。知识霸权是以合法形式存在的,行使知识霸权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或侵权。而知识产权滥用则构成非法;

第二,防范方式不同。防范知识霸权主要是国家的任务。国家应该积极争取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制定的领导权,通过制定新的具备正当性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逐步消除已经存在的知识霸权,并遏制新的知识霸权的形成,从而逐步消除已经存在的知识霸权,防止新的知识霸权的形成。而对于知识产权滥用之禁止,则是当事人的责任,受到权利滥用侵害的当事人依照自己的判断实施一定的行为对抗权利滥用或者通过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获得补偿。

第三,后果不同。由于知识霸权获得了合法形式,因此对知识霸权的行使,在个案中行为人不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对于知识产权滥用,知识产权人须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举一个例子来说明“知识产权”、“知识霸权”和“知识产权滥用”之间的关系。比如高通公司实施在CDMA技术领域享有知识产权获得丰厚的利润这一事实,属于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如果高通公司为了获取额外的利润而主张所有的CDMA手机的生产必须由其“监制”,并提出知识产权“监制权”,并通过游说美国政府的帮助和努力使“监制权”成为TRIPS协议规定的专利权中的一项内容,则该内容为知识霸权;如果高通公司凭借其知识产权人地位,肆意的决定高额专利的使用费或者转让费,这就是“知识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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