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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刑事保护

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是指国家法律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提供刑事诉讼程序和刑事处罚,可采用的法律补救措施包括足以起到威慑作用的监禁和/或罚款,其处罚程序与对具有相应严重性的罪行法律补救措施的处罚程序相一致。例如,国家司法机关对违法假冒他人商标、或剽窃版权作品的犯罪行为实施刑事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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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惩罚的适用条件有二:

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

一是侵权使用达到一定的商业规模;

二是非法使用人主观上出于故意。

我国刑法在“侵犯知识产权罪”与“扰乱市场秩序罪”的章节中,规定了侵犯

(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普遍薄弱

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不仅损害权利人的利益,也破坏了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假如姑息纵容这类违法犯罪行为,必将严重危及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基础。但是,当前多数企业对“什么是

(一)知识产权刑事保护范围较窄,处罚较为严厉

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

在保护范围方面,

(一)保护知识产权的观念意识表较强,法律制度较为完备。

一是全民的知识产权意识比较强,保护知识产权的认识比较高。欧洲是国内工业革命的发源地和知识产权制度的发祥地。几百年的历史传承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培育了欧洲国家公民对知识产权重要性的认识,造就了保护知识产权的观念认同。就一般公民而言,他们普遍视侵犯知识产权为“偷窃”,从心底里就不屑实施。这也是欧洲国家假冒商标和盗版侵权比较少的主要原因。二是对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处罚严厉,且措施齐全,能有效剥夺犯罪分子再犯能力。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惩处力度是现代各国知识产权立法的通行做法。欧盟及其成员国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分子,除了要处以监禁外,还要处以罚金、没收财产,赔偿权利人损失,没收犯罪工具和侵权物品,销毁侵权物品,全部或部分关闭侵权场所,永久或者临时禁止从事商业活动等处罚。这些处罚不进严厉而且严密。犯罪分子一旦被处罚,不仅失去人身自由,在经济上毫无所获,而且不能再从事商业活动,彻底丧失在犯罪能力。同时,严厉的处罚也能起到很好的震慑作用。

(二)知识产权行业组织积极活跃,维权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由于历史原因,欧洲培育、发展了很多由权利人成立的知识产权行业组织。这些行业组织不仅在协助刑事执法方面,而且在加强行业自律、培育权利意识、维护权利人利益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国际唱片业协会(IPFP)是一个代表全球唱片业利益、由全球75个国家的1400多家唱片生产商和经销商组成的行业组织,其市场份额占全球唱片业市场的90%以上,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开展了许多积极有效的工作。意识开展反盗版行动,如与警方、海关加强协作,共同研究处理案件等。二是开展诉讼及监管活动,如制定反盗版法律政策及宣传措施,进行反盗版识别等。三是推行法律政策,如制定相关政策供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组织及有关国家、政府参考等。四是开展市场调查,发布业内统计数据,对产品销售及盗版活动的发展趋势作定期报道等。五是建立资料库,根据法律、贸易及技术事务上的资讯,提供咨询及研究服务等。六是提供技术支持,如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等。

(三)知识产权刑事执法标准内外有别,执法措施不够到位,执法协作不够顺畅。

一是实行内外有别的双重标准。欧盟国家对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要求比较高,一再强调要采取刑事措施,要将侵权人送进监狱。然而在欧盟国家内部,大多数侵权案件只作为民事案件处理,受到刑事追究的案件极为有限。如英国每年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居反应也只有100起左右。二是执法措施不到位,执法效果大打折扣。欧盟国家整体的知识产权意识比较强,但在刑事执法中并未反应出这种认识,执法效果不理想。首先,形势执法机构少,而且不是专门机构;其次,刑事执法人员少;第三,刑事执法重点不在知识产权保护上,而侧重于贩毒、谋杀、非法移民等犯罪。三是执法协作不畅,执法效率不高。欧盟国家知识产权执法机构之间的协作配合普遍不好。如北爱尔兰警方经常抱怨海关不详其移送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英国威解决执法部门之间协作不理的问题,专门成立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工作组,以加强各部门间协调。此外,欧盟知识产权刑事执法建议指南规定,执法部门只受理有投诉的商标侵权案件,对没有投诉的案件不能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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