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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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旧为礼乐、典章制度的统称。《左传·桓公二年》记载,“夫德,俭而有度,登降有数,文物以纪之,声明以发之;以临百官,百官于是乎戒惧而不敢易纪律。” 现在人们多把古代遗留的东西称为文物。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编辑的《现代汉语词典》中,称文物是:“历史遗留下来的在文化发展史上有价值的东西,如建筑、碑刻、工具、武器、生活器皿和各种艺术品。” 《辞海》中对文物的解释是:“遗存在社会上或埋藏在地下的历史文化遗物,一般包括:
(1)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重要人物有关的、具有纪念意义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等。
(2)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群、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
(3)各时代有价值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4)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古旧图书资料。
(5)反映各时代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1、按时间分类,即按照文物的制造年代分类,如一件瓷器可以按照这个标准被归入“清代文物”“封建时代文物”等。 2、按质地分类,如可将文物分为“青铜器”、“瓷器”、“玉器”等。 3、按来源分类,主要用于博物馆工作中,分为“出土文物”“征集文物”“收购文物”。 4、按价值分类,是根据文物的重要和珍稀程度对文物进行的分类,如“受国家保护的文物”“国家一级文物”“馆藏二级文物”。 5、按社会属性分类,这一分类也是在文物学研究中最重要的一种分类法,文物是人类社会的产物,一件文物的社会属性也就对文物学研究中搞清楚一件文物所承载的历史价值,科技价值和艺术价值至关重要。例如将文物分为“礼器”“明器(冥器)”“实用品”“装饰品”“艺术品”“贵族物品”“皇室用品”“平民用品”等。 6、其他分类:科技文物、宗教文物、民族文物、民俗文物、革命文物等。
鉴定的主要对象有两个方面:一是可移动的文物,即文物藏品和流散文物;一是不可移动文物,即文化史迹。待鉴定文物包括石器、玉器、陶器、铜器、金器、银器、铁器、锡铅器、瓷器、珐琅器、漆器、竹木器、骨角牙器和书画、碑帖、善本书籍、文献、纪念品等等。在文化史迹中,古建筑、纪念建筑、石窟寺、石刻等是主要鉴定对象。古墓葬、遗址中的地下文物,须经考古发掘研究,除须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作为文物藏品收藏者外,不属文物系统鉴定范围。
鉴定的主要内容包括文物真伪、年代、价值与级别,它们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辨伪是首要任务,不仅要辨明流散中传世文物的赝品,也适用于文化史迹的构件。例如某一建筑局部遭到毁坏,后世依原样修复,则修复部分不属于该建筑之真品。文物的真伪,最根本的是时代不同。赝品的材料、工艺不可能与真品完全相同。因此辨伪与断代紧密联系。对大量无纪年文物,也需进行断代鉴定。经过辨伪、断代,即可评定文物的价值,并据以分级,没有价值的遗存不属于文物。任何文物都是历史的见证,并具有一定的艺术水平和科学水平。根据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确定哪些属于国家珍贵文物。中国的国家珍贵文物又分为一、二、三级;文化史迹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经鉴定后推荐给政府核定公布。
鉴定的基本方法包括传统方法和现代科学方法。传统鉴定方法是在文物分类基础上,对同类文物进行比较辨别和综合考察。比较辨别是以已知真伪、年代的同类文物作为标准器,对照待鉴定文物进行对比分析,找出二者之间在形制、质地、花纹、工艺等方面相同与相异之处,作出科学判断。综合考察除对待识别文物本身进行调查外,还结合文献考证和鉴定同类文物一般规律的总结,进行综合分析判断。现代科学方法主要是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与传统鉴定方法相结合,进行分析鉴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年修订)第五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
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不属于应由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来源不合法的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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