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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资本化

知识产权资本化就是指充分重视并利用知识产权这一资源,进而对其评估,实现知识产权价值与资本的转换。知识产权是具有价值的,如今的问题是如何最大程度地发挥其价值,知识产权资本化就是就是实现其价值的一种有效的方法,它必将成为21 世纪知识经济时代重要的融合法律与经济的一项制度。

目录

知识产权要资本化是有条件的,并不是所有的知识产权都能或者值得资本化的,简单地说知识产权资本化必须满足两个要件。

知识产权资本化知识产权资本化

其一,知识产权的价值能够准确而切行地被评估。虽然有关评估方面的实践不尽如人意,但是如果不能被评估,那么知识产权的价值始终模糊不清,难以对其进行资本化。这部分的内容将在下文作阐述。

其二,知识产权的价值在将来(一定期间内)具有获利可能。这一点也不是绝对的,有些知识产权在今日不太起眼,或许今后也会成为下一个Coca- Cola;有些在现在看来红极一时,也不敢保证明日是否会昨日黄花。然而,必须有获利的可能,否则知识产权虽然资本化了,却难以达到资本化人的预期目的,从根本上说知识产权没有被完全资本化。

类型

知识产权资本化的两种主要类型:出资与证券化。

(一)知识产权出资

我国《

如果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方式之一,应该服从相关的法律规定。我国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对此有具体规定。

公司法公司法

1.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低估或高估作价。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我国《

根据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政策法规规定和知识产权的新理念, 以及知识产权资本化的具体实践, 在我国推行和实施知识产权资本化的具体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人股方式与货币资金出资方合作,共同创办科技企业或者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公司法和国家科技主管部门规定, 一般技术可以占到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而高新技术可以占到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五或者百分之三十五以上。但在实际操作上, 有些重大发明专利技术或者高新技术, 已经占到了注册资本的百分五十。应该说, 这也是企事业单位职务发明专利技术和科技人员与发明爱好者个人非职务发明专利技术实施转化的最为有效的途径之一, 也易于为货币资金投资者所接受。因为其最大的好处是, 双方共同承担风险, 共同分享收益。

二是以专利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人股方式与货币资金出资方组建股份制企业时,可以将该单位所占技术股份中一定比例的股份, 直接奖励给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 使其成为新企业的股东之一。有些单位规定, 奖励给知识产权发明者的股份, 可以占到整个技术股份的30%或者1/3。这有利于充分调动发明者实施该项技术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是按照职务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贸易的净收人部分, 提取不低于20%比例的金额, 直接折算成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奖励给职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而在实际操作上, 有些单位的提取比例,已经达到了30%或者40%以上。

四是按照职务知识产权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年至五年, 从实施该项知识产权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5比例的金额,直接折算成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作为给予职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主要实施者的报酬。在实际操作上, 有些单位已将提取比例提高到10%。有些省市规定, 还可以将提取比例提高到30%或者33%。其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调动发明者和主要实施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是在企事业单位进行股份制改造时, 可以从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经济价值中, 提取一定比例的数额, 折算成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奖励或者分配给职务发明人、设计人及其主要实施者或者是从近儿年国有净资产增值部分中, 拿出一定比例作为股份, 奖励给有贡献的职工特别是科技人员(当然包括职务发明人、设计人及其主要实施者)和经营管理人员。这种途径和方式的实质, 也就等于在事实上承认了职务发明人、设计人对企事业单位职务知识产权拥有了部分知识产权, 并可以分享其收益。

六是股份制公司明确确认职务发明人对职务知识产权拥有部分知识产权, 并以股权或职权的形式来赎买职务发明人的这部分知识产权, 实现股权或职权与这部分知识产权的公平交换, 使其法人化, 有效地构筑起公司的知识平台, 其结果, 必然是极大地鼓励和调动知识劳动者进行职务知识产权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这也是深圳华为公司对知识产权资本化形式和途径的最为有益的探索和创新, 也更是华为公司近年来专利申请迅速与大量增加并连续两年在发明专利申请量上位居国内企业榜首的根本动力所在。

七是科研院所和高等学院等单位, 应当允许职务发明人利用自己研究开发的职务发明创造成果, 自己创办或一与他人合作创办股份制科技企业或者股份制高新技术企业, 以实施发明创造成果的产业化。其职务发明创造成果所占股份中发明人与本单位的股份比例, 应该在企业创办时由双方共同加以约定, 然后, 再按各自所持股份分享收益。

八是未实股份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 无法将职务知识产权的奖酬折算成股份时, 也可以按照国家、地方和单位规定的比例, 提取一部分知识产权收益, 直接用货币发给发明者。

应该说, 上述推行与实施知识产权资本化的具体途径和方式, 以及其所涉及的知识产权新理念, 都是对职务知识产权归属及其权利与收益分配改革的有益探索和创新, 是对建立和完善鼓励职务发明创造激励机制的积极贡献, 既有利于规范职务发明创造的单位和发明人、设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有利于充分保护权利人特别是发明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相平衡, 也有利于鼓励技术创新与促进其产业化和专利技术转移扩散相结合, 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使之与国际规则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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