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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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成果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 无形性;
(2) 高额收益性;
(3) 许可使用性。
智力成果可以在同一时间由多个主体同时反复使用,其使用可带来经济效益,甚至高额收益。智力成果的这些性质决定其管理、开发和利用的难度很大,但意义重大。
职务成果除具有上述基本特征外,还有以下特有属性:
(1) 职务成果权利主体一般为单位。特定情形下,智力成果创作人也可以成为职务成果的主体,如创作作品的作者可以成为职务成果的主体。
(2) 职务成果的主要权益属于单位。包括所有权、
(一) 职务发明创造的情形与确认
我国现行专利法第6 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因此,下列情形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1、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这种情形又分为三种情况:
(1) 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是否指单位的职工,在本职工作范围内承担单位工作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其判断标准可参照工作人员的职务内容或责任范围。
(2)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第一种情况与这种情况是不同的,前者是工作人员任职期间,并在本职工作范围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后者是根据科研单位安排,工作人员承担的短期或临时性非本职工作,或者工作人员本职不是搞科研设计,但被派去临时从事科研工作而作出的发明创造。
(3)
职务成果的侵权形式
职务成果类型不同,职务成果的侵权形式也存在着差异。为了便于区分,我们将对不同类型职务成果的侵权形式,进行分别讨论。
1、职务发明创造的侵权形式
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有以下形式:未经专利权人同意,擅自制造他人专利产品;擅自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他人专利产品和擅自使用他人专利方法;擅自使用、销售、进口根据他人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以及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职务发明创造的侵权行为,除上述第三人、第三人与职务发明创造完成人共同侵犯专利权的一般形式外,因其自身的特点,其侵权形式还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职务发明创造,被个人作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的;
第二、申请专利、获得专利权,以及实施、许可与转让专利时,单位侵害完成职务成果人应该享有的人身权和部分财产权的。
2、职务作品的侵权形式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的侵权形式有以下几种: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定支付报酬的。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
职务作品的侵权形式,因其自身特点,除包括上述第三人、第三人与职务作品创作人、第三人与职务作品单位共同侵犯职务作品著作权行为外,还有以下几种:
第一、未经单位同意,作者擅自将自己创作的职务作品发表的;
第二、享有完全著作权的职务作品的作者,侵犯单位“优先使用权”的;
第三、单位侵犯职务作品作者合法权益的(如,作者的署名权;作者享有完全著作权的职务作品,单位限制其权利的行使;作者仅享有署名权的职务作品,作品完成两年后,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作者要求单位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相同方式使用,单位无正当理由又拒绝的等等) ;
第四、第三人侵犯职务作品权利人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等权利的。
3、职务技术成果的侵权形式。依据我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职务技术成果的侵权形式有:
第一、未经单位同意,成果完成人私自、擅自将职务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的;
第二、未经单位同意,成果完成人私自、擅自将职务技术成果许可、转让的;
第三、单位在两年内不实施、许可或转让职务技术成果,又无正当理由拒绝该成果主要完成人在不变更职务技术成果权属前提下,自行实施、转让的;
第四、第三人或者第三人与成果完成人共同侵犯职务技术成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包括侵害职务技术成果权利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
4、单位商业秘密的侵权形式。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侵犯单位商业秘密的行为大致可分为:
第一、以盗窃、利诱、胁迫等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单位商业秘密。该行为主体多为同行竞争对手;
第二、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单位商业秘密。披露包括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将保密信息告知他人;
第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所掌握的单位商业秘密。该类行为主体多为权利人的贸易伙伴和本单位职工,特别是掌握、知晓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对于贸易伙伴来说,他们是通过准备签订合同(缔约) 、签订合同过程中获得对方单位商业秘密,它们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期限内使用该单位商业秘密,但是,如果缔约失败、违背合同中关于保密条款的约定,或者在许可证合同终止后,为获取不当利益,擅自披露、使用了他人单位商业秘密,则构成侵权行为。对于单位员工而言,他们不仅在工作期间,而且在调动、离职、兼职、辞职、退休等情况下,都有义务遵守本单位的保密制度和有关规定,不得故意泄露本单位的商业秘密,否则也构成侵权;
第四、第三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前三项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
通过“四五”普法教育和社会方方面面的努力,我国公民、单位的法律意识有了极大的提高,法制建设也有了长足的发展。我国目前的情况是,开始有人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知识产权权益,也有少数单位制定了一些职务成果保护的规章制度,甚至出现了不少的职务成果权益的纠纷。但是,大多数公民、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够强,专门法的素质不高,职务成果保护知识不完备,成果转化观念缺乏与时俱进。针对这一现状,结合职务成果的特点,提出以下对策。
1、从加强法律意识向提高专门法素质转变,普及专门法知识,强化职务成果权利人的自我保护。职务成果的自我保护,是职务成果权利人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的最基本也是最有效的保护方式。然而,我国职务成果权利人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还处在很原始的阶段。很多职务成果权利人知道应当保护,但是不清楚自己有哪些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也不知道在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如何寻求保护。同时,成果完成人更不清楚对自己完成的职务成果有哪些合法权益,如果实现, 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因此,应当在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的基础上,进行专门法知识的普及,提高公民、单位的专门法素质,使之不仅有依法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还有保护知识产权等权益的基本知识,加强职务成果权利人在内的维权能力。
2、充分运用现有法律制度保护本单位职务成果。我国在贯彻改革开放、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中,十分重视知识产权的法制建设。与世界大多数实行知识产权制度的国家相比,中国建立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虽然较晚,但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起步快、起点高,保护水平已接近国际水准。尤其是近几年,中国法院在通过司法程序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已取得长足的进步。基本建立了以民法为保护原则,以专利法、著作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合同法、刑法为基本内容,以相关法规、制度为配套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建立,为作为知识产权重要组成部分的职务成果的保护提供了依据。因此,各单位应当充分运用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保护本单位职务成果。在侵权发生前,注意选择法律保护,把职务成果的保护同现有的专利权、著作权及商业秘密的保护结合起来。例如对职务技术成果的保护,单位在申请职务发明创造时,可以保留一部分作为技术秘密,这样一来,职务技术成果就可能既受专利法保护,又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当订立合同许可或转让时,还受到合同法保护。当发生职务成果侵权时,权利人一经发现,应当积极主动地依法采取各种措施制止侵权的发生或继续,如申请禁止令、发律师函,向行政执法部门检举等,直至诉讼,挽回经济损失,保障自身权益。
3、通过订立人事、劳动合同,预防和避免一些职务成果纠纷的发生,加强职务成果的保护。单位和员工间可以在订立人事、劳动合同中,补充、完善一些职务成果归属的条款,事前确定双方在职务成果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尽可能地避免侵权纠纷的发生。在一些发达国家,雇主通常与雇员签订“一揽子权属条款”, 合同中明确约定,雇主在雇用期间,一切发明创造,完成的职务成果(包括技术成果、软件开发等) 均属于雇主所有,没有任何情节区分。雇员放弃他对这些权利主张的代价是,他能得到雇主的高额奖励或晋升优势等。
4、通过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加强职务成果的防卫性保护。防卫性保护是指权利人采取一切合法有效的措施,将单位职务成果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以预防他人发生侵权行为。例如,实行单位职务成果高级别、统一管理制度;所有科研从立项开始备案、跟踪建档制度;建立健全保密制度,特别是单位商业秘密, 权利人无论从主题、计划的提出到实施研究等一系列过程,再到单位商业秘密的形成,都必须采取保密措施,以确保单位商业秘密的安全;建立健全职务成果所有有关合同订立审查、监督履行、终止备案制度,等等。
5、激励创造、保障权益,健全奖惩机制,建立职务成果的保护秩序。依据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结合单位性质,根据科研成果的实际情况,加大奖励力度,具体、明确和细化成果完成人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制定各类职务成果的奖惩制度。通过制度确定成果完成人的各项权利,通过制度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通过制度追究违章、侵权者的责任,建立一个良好的职务成果保护秩序。
6、强化职务成果的开发和利用,促进职务成果的良性循环。研发、管理和保护职务成果的全部意义在于发挥它的社会和经济价值。成果的束之高阁或得不到充分发挥,不仅是对人才、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而且因成果的投入得不到回报而失去下一步的动力和活力。同时,开发、利用职务成果,既可以发挥它的社会和经济价值,促进社会科学技术、文化的发展,还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用于成果完成人的奖励、研究的再投入和职务成果的进一步开发,促进职务成果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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