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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有出版权

 专有出版权是著作权财产权中的一部分权利,是复制权与发行权的组合权利,其初始归属于作为原始著作权人的作者,是一种可以依法处分,可以依法转移的民事经济权利。著作权人可以依法将其许可给图书出版者,也可以将其许可给其他民事主体(现行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只能将专有出版权授予图书出版者,也并未明文禁止不得将专有出版权授予其他民事主体);著作权人还可以依法授予被许可方再授权,即由被许可方再许可第二人出版或专有出版相应作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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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有出版权是著作权财产权中的一部分权利,是

我国《

1.著作权人在出版合同约定的专有出版权期限内,在合同约定的地区内,不能再行使出版权,即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六)项规定的复制和发行的权利。只在合同期满或者出版社严重违反合同义务时,出版权才重新回归著作权人。

2.出版社在享有专有出版权期间,只能自己出版,不得许可他人出版。

3.其他人不得以印刷方式复制发行该作品,侵犯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社的利益。

首先,这种出版权属于可以单独使用部分的著作权人,不属于任何一家出版社,包括对整体作品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社。

其次,这种权利的行使要受到其他权利制约:

第一,如果是合作作品、汇编作品等,要受到整体作品著作权的制约。

第二,受整体作品的专有出版权的制约。权利的行使以不侵害他人的权利为前提,对单独使用部分的出版也应遵循这一原则。

取得

专有出版权的取得:专有出版权来源于著作权人在出版合同中的明确授权。若著作权人未在合同中声明让予的是专有出版权,则图书出版者不得主张享有排他性的专有出版权。

消灭

专有出版权在以下情况下消灭:

著作权法著作权法


第一,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

第二,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著作权人提出终止合同;

第三,出现了合同约定的专有出版权消灭的事项;

第四,其他终止合同的事项。

期限

专有出版权的期限由出版合同约定。我国著作权法关于专有出版权期限的起算没有规定,这意味着可以由合同自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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