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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盗版

网络盗版是指利用电子网络以数字化的形式发布未经认可的版权资料。

目录

网络环境下的盗版是传统盗版行为在网络媒介中的延伸,区别于传统盗版行为,网络盗版除具有一些传统盗版的基本特征外,还具有其自身的特征: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

1、无形性

在传统盗版中,

网络盗版现象愈演愈烈,不仅在中国,世界各国纷纷举起打击网络盗版,保护网络著作权的大旗,网络盗版现象的猖獗不是偶然的,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计算机与互联网的普及

在数字技术普遍应用的信息化社会中,计算机与互联网走进了千家万户,已经渗透到人们的学习、工作、生活中的方方面面。自1994年中国正式接入互联网以来,中国

计算机技术日新月异,以技术手段来保护网络著作权可能很快又会被新的技术而攻克,而法律手段则更为稳固和有效。打击网络盗版,法律手段是保护网络著作权的根本。

著作权法著作权法

1、完善立法,健全我国网络版权制度

我国2001年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对于网络版权的保护仅仅体现在个别条文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仅仅是对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管辖、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内容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等某些方面作出解释,而2006年国务院制定并通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其主要内容更多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内容及权利限制、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等,这些构成了我国初步的网络版权保护制度,但还不够健全,没有形成体系。如网络复制权的界定、网络侵权行为的类型、纠纷发生后原被告身份的认定及赔偿标准等内容都需要进一步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且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侵犯网络版权的行为方式不断更新。这就要求国家在立法时要具有前瞻性,以解决网络版权的专有性与社会大众对网络作品需求的矛盾,平衡权利人的利益与大众获取知识的利益之间的关系。

2、建立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和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由于网络的开放性,权利人很难向使用自己作品的人逐个地去许可、收费,这就使得权利人无法实现对自己作品的有效监控及保护。在网络环境下,设立专门的网络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著作权人可以委托该机构代为行使许可权和收取费用。在这一制度下,无论是著作权人还是作品使用者,面对的是一个统一的集体管理机构,这不仅保证了著作权人应享有的权利不受侵犯,同时也使公众能够合理地使用网络作品。

3、明确网络用户相关责任的承担

只要作品放在网上就可以随意取用的错误观念不仅深入中国,世界各国的网络盗版案件也是屡禁不止,为此法国、韩国等国家在著作权法中增加了“断网条款”。这样的条款对目前我国社会发展情况而言可能过于严格,但我们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明确网络用户的相关责任,及对非法下载影视、音乐、游戏作品的网络用户,在经过两次警告后,仍不听劝阻的,第三次警告时,将可以通过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途径给予受侵害人相应的救济,使网络用户要:通过对经济虚拟化趋势和金融危机频发的分析和思考,文章认为经济过度虚拟及对其规制的滞后是危机频发的主要原因。制定相应规范和监管措施,完善企业产权结构和治理模式,规范中介市场和行为,积极参与和调控全球化进程,维护转型期的金融安全和经济公平,是我国现阶段应对经济虚拟化与金融危机的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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