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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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是依法而产生的,对权利的保护亦是依法进行的。依据不同的法律,对特殊标志进行保护,其权利的内容及侵权救济方式也是不同的。在此,笔者虚拟一特殊标志,它可同时受《特殊标志管理条例》、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以便研究其权利内容及侵权救济。依此,其他的不能同时受这些法律保护的特殊标志的权利内容便不言自明了。
1.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特殊标志的所有人对其特殊标志享有商业化权及许可使用权。所谓特殊标志的商业化权,是指该特殊标志所有人享有在其公益活动的广告、纪念品以及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使用该标志的权利。所谓许可使用权,是指特殊标志所有人享有与他人签订书面使用合同,许可他人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该标志的权利。值得注意的是,特殊标志的许可使用授权,必须由特殊标志的所有人与使用人之间签订书面使用合同,并且特殊标志的使用人应当自该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报使用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查。否则,特殊标志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将受到工商部门的处罚。
若行为人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组合,或者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作、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该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便侵犯了特殊标志专用权,在此情况下,特殊标志所有人或使用人可采用行政救济或司法救济形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即在发现侵犯特殊标志专用权的行为发生时,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依据著作权法,若该特殊标志是其所有人自己创作的作品,或者特殊标志虽是一委托创作的作品,但合同约定该作品的著作权归委托人。那么,该特殊标志的所有人亦是该特殊标志作品的著作权人,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法规定的一切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如果该特殊标志作品的上述权利受到了侵害,其著作权人可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若侵权成立,侵权人将承担著作权法第45条或第46条所规定的法律责任。
3.依据专利法,该特殊标志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即该特殊标志的所有人,享有制造及销售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专有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该产品。否则构成专利侵权,专利权人的救济方法亦有两种,即向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4.依据商标法,该特殊标志的商标权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享有商标专用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未经商标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近似的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即该特殊标志)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否则构成商标侵权。侵权发生的情况下,权利人可向工商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5.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该特殊标志的所有权人享有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即禁止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不正当地使用该特殊标志的权利。当此种权利受到侵犯时,权利人可以采取前述相同的救济方式。
虽然特殊标志可以依照上述法律受到多重保护,但每一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的有效期或保护期是不同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规定的有效期为4年,自核准登记之日起计算,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依著作权法规定,该特殊标志作品的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该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商标法规定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专利法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有效期为10年,自申请之日起计算;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只要该特殊标志依《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取得的专用权、著作权、商标权或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中,有一项权利尚存,其所有人便可依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不同的有效期或保护期有利于特殊标志所有人,借助于上述法律建立一个立体的多层的“防护网”,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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