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库-中国往事  > 所属分类  > 
[0] 评论[0] 编辑

商业标识权利冲突

商业标识权利冲突是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业标识因分别获取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造成相互混淆而产生的矛盾。

目录

商业标识的权利冲突属于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中比较突出的问题。其基本特征:

一是权利的客体相同或者近似,都具有商业标识意义,能够造成混淆;

二是分属于不同的法律调整,也即赋予该权利的法律是不同的;

三是权利之间具有不相容性;

四是权利冲突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表现形式

(1)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

民法民法

商号与商标是架立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桥梁。没有商号与商标,

(一)保护合法在先权利原则

合法在先的权利应当受到保护,不得侵犯。

商业标识权利冲突多数实际上属于侵权行为,仿冒者企图通过商标注册、企业名称登记、外观设计专利授权使得不正当竞争行为合法化,为制止不正当竞争制造障碍。在解决商业标识权利冲突中如何处理民事程序与行政程序的关系,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最高人民法院曾经提出有条件地尊重行政程序的观点,对此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7月20日发布的《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已作了相关的规定。在行政执法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文件规定:对于以商业标识权利冲突形式表现的侵权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不必以有关依行政程序获得的权利经行政程序撤销、宣告无效为前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1995年12月27日发布的《关于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问题的意见》(工商标字[19951316号)提出:商标专用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是重要的知识产权,分别受《商标法》和《专利法》的保护。这些权利的取得,应当遵守《民法通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对于以外观设计专利权对抗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若该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日期先于该外观设计申请日期,在该外观设计专利被撤销或者宣布无效之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商标法》,及时对商标侵权案件进行处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3年3月27日发布的《关于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并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3]第39号)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一项重要权利,对其应当按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和保护。经营者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并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侵害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在先使用权,造成或者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或者混淆的,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予以查处。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也提出了民事诉讼程序不受行政程序影响的观点,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24日发布的《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解答》(京高法[2002]357号)第一条指出:当事人因注册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发生冲突引起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三条指出: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从侵权人的行为性质上看,主要是借助于合法的形式侵害他人商誉,表现为使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以及不同经营者之间具有关联关系产生混淆误认,故一般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单独或者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适用《商标法》进行调整。

附件列表


0

故事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故事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沙可夫    下一篇 邵宗汉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
  • 友情链接:
  • 中原企业家
  • 华锐社区
  • 法学学习
  • 故事库
  • 舆情信息
  • 郑州商业观察
  • 美丽中国
  • 药食同源
  • Lovely China
  • 纯欲天花板
  • 留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