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标识
商业标识是仿冒行为的客体或者对象。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商业标识的解释:“标识可以是向消费者传递市场上的一种商品或者服务来自特定的商业来源的信息的任何牌子、象征或者图案,即使不知道该来源的名称。因此,标识可以包括两维的或者三维的牌子、标签、标语、包装、颜色或者色调,但不限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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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标识纷繁复杂的存在形式背后有其特殊的功能和价值,首先,它有来源指示功能,以其显若的的识别力,与特定的商品与服务联系在一起,使其产生于商标类似的区别性功能,让人从商业标识中认出商标:其次,它有质量保证功能,在人们的使用和比较中,商品或服务好的商业标识就会在消费者心中树立起良好的信誉,也促进厂商讲究商业标识信誉:最后,它还有广告宜传功能,经过长期的使用、宜传,在人们心中产生了知名度与信任感,使其所联系的商品或服务成为人们优先考虑的选择对象。
商业标识是能产生信誉和市场竞争力的无形财产,凝聚着经营者的辛勤劳动和智惫。不正当利用他人的商业标识,不仅损害商业标识权利人和消费者利益,而且会严重妨碍国内和国际贸易秩序。因而商业标识和其他智力成果一样,成为各国知识产权国内立法和《巴黎公约》、TRI玲协定等有关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重要保护对象。在国内立法保护模式上,我国通过《商标法》保护商标和地理标志,通过《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法通则》第9条保护商号、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演通过饭不正当竞争法,加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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