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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作品

法人作品也称单位作品,是指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体现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意志,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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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作品概念的构成,包含三点要素。

即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的意志创作;单位对作品承担责任。三要素同时并存,缺一不可。国家版权局发布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在三要素的基础上,又对法人作品概念进一步补充了“单位组织人员进行创作、提供资金或者资料等创作条件”内容。

从法人作品的产生过程看,首先,“单位主持”应当包括主持者的地位和主持的方式两层含义。主持创作的单位应当是一切形式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是决定作品立项的剖作主导者。单位成立的创作组织,只是单位创作意志实现的组织形式,不能取代单位的创作主体地位,作品的著作权只能属于单位。创作组织中的负责人、主编或者主要创作者,是创作组织构成的一部分,无论创作组织成员的地位高低,贡献大小,同样也不能改变主持单位的创作主体地位。总之,创作组织或者参与创作的自然人永远不可能拥有作品的创作地位作品创作的主持方式。也就是指单位作为创作主导者与作品创作参与者之问建立什么样的法律关系进行作品的创作。和一切作品的创作一样,法人作品的创作也是由自然人直接来完成的,只是自然人的创作是代表了单位的意志,“创作”一词的含义发生了质的变化。著作权法第11条有关法人作品的规定中,没有有关自然人在法人作品创作中的关系的规定,使得法人作品的创作过程没有台理的生成基础,这也是导致法人作品概念与职务作品概念混同的深层原因之一。一般来讲,单位确定法人作品的创作组织,是利用劳动雇佣关系对所属人员进行工作指派,被指派的人员实际上自动放弃了作品的任何权利,单位只以劳动报酬作为对所指派人员的一次性回报,这种回报不属于著作权意义上的获酬权。因此可以说,单位对法人作品创作的主持方式,表现为单位通过劳动雇佣关系让所属人员元条件的贡献创作才能为单位所用。

其次,单位对作品的创作意图,是通过刨作组织中的全体创作者的集体智慧或者主创人员的个人智慧予以实现,创作者充当的是单位意志的代言人。自然人的智力贡献被单位自然占有。单位提供的创作所必需的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料、样品等),通过主创人员的利用成为单位创作意图的转化方式,单位的意志始终体现在作品创作中。

最后,对于完成的作品。单位予以确认接收,所有因作品的存在而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责任由单位承担。这意味着单位享有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当然也包括对著作权的具体内容予以处分,比如将作品署名权授予他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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