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系河南省平顶山市煤炭工业总公司副总经理。 1993年10月13日,判决如下:范干朝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追缴赃款135160元,并处没收财产190000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赃物金饰品7件;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其非法营利款5000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90000元,追缴赃款135160元,并没收受贿财物价值6480.79元和挪用公款非法营利的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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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11月5日 |
徐中和、范干朝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