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林匹克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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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主要有四类:
(1)属于国际奥委会专有的权利。包括:
第一,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
1.图形、图案标志
所谓“标志”,据《
现在侵犯奥运知识产权的现象愈演愈烈,以前侵权行为都是在物品上印刷
1.加强舆论宣传。目前,发现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问题多是因为缺乏对该知识产权的了解、保护意识淡薄造成的。针对这种情况,应该利用各种形式的舆论宣传,使保护、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深入人心,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引导企业进一步正确认识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使企业能够合理、合法的利用。同时,使潜在的赞助商增强奥运经济意识,参与利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以扩大企业知名度,发展外向型经济,实现奥运与企业双赢。
2.明晰产权,合理使用。要作到成功的保护、合理的开发使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首先要明确这些权利的所有人及享有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及国际惯例,这些权利分别属于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组委会和合法授权的被许可人。其中被许可人的地位是较特殊的,他必须按与许可人签订的合同行使自己的权利、保护自己的利益,并作到以下四点:一是要严格按照权利人提供的标准样本准确使用,不得做任何变动;二是必须在许可使用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上使用奥运标志;三是使用标志的广告和宣传用语必须合法、规范,如可以说“第29届奥运会专用产品”,但不能说“第29届奥运会特别指定惟一产品”等;四是必须保证使用的严肃性,不得歪曲、丑化和淡化奥林匹克标志。
3.加快法制建设。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具有自己的特点,国内现行知识产权的规定与之不符。例如,《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对权利本身都规定了相应的保护期限,但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为永久权利,没有时间性等等。应尽快修改、完善现行法律、法规,使执法、司法部门有章可循,使企业在合理利用知识产权、保护自身利益时有法可依。随着2008奥运会的临近,为了加大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中央和地方政府加快了立法步伐,先后颁布了《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等法规,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根据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目标及要求,在有法可依的同时必须加大执法力度,不能使这些法规变成“软法”、“法律白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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