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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示条款

默示条款是指某些事项虽然没有在合同中载明,但依据法律和惯例已成自然,视为同合同中已经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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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示条款可分为三类:

1.成文法所默示的条款。某些条款及保证乃由成文法所默示,即法章对某些合约规定一些法定条款,即使订约者没有在合约上载明,该等法定条款都自动成为合同条款。

合同法合同法

例如,根据《售卖货品条例》规定,一项货物买卖合同应包含如下默示条款:

(1)所有权:卖方必须将货物的有效所有权移转于买方;

(2)说明:卖方必须将符合说明的货物售予买方;

(3)样品:卖方必须将符合样品的货物售予买方;

(4)适销品质:卖方必须将适合商销品质的货物售给买方;

(5)适合用途:卖方必须将适合用途的货物售给买方。

另,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在一份可分割的货物买卖合同(severable contract)中,买方若已收货,则他只能将违反主要条款当作违反次要条款来处理,即只能要求损害赔偿,不能要求退货。这一规则在上述情形下,被视为合同的默示条款。

2.惯例或贸易习惯所默示的条款。各地及各行业都有其惯例或贸易习惯。这些惯例在合约中无需明示,当事人仍须照例执行,因为法律推定双方当事人已参照所在地和有关业务的现行惯例或贸易习惯而订立合同,故除非双方明确表示不接受这些惯例和贸易习惯,否则这些惯例和贸易习惯便被认为已包括在合同之内。比如,地产经纪行业,英国的地产经纪人通常向卖方收取佣金,香港的则向买方收取佣金。

3.法院所默示的条款。法院处理合同争端时,如果认为给予合同商业上的效力是必要的,那么可根据法律或政策对合约作适当演绎,进而在合约中插入默示条款以解决纷争。这类默示条款有两种情形:通用性默示条款和个别性默示条款。

适用

默示条款的适用是受到限制的。首先,任何默示条款都不得与明示条款相抵触,否则,当然以明示条款为有效而默示条款视为不存在;其次,即使与明示条款没有冲突,除非法庭认为合理且确有必要,法庭不会随便引用默示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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