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不可抗力
目录
目前,由于国际上对旅游不可抗力并无统一明确的规定和解释,因此旅游活动中哪些意外事故应视作不可抗力,在什么情况下可因旅游不可抗力而解除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可因旅游不可抗力延迟履行合同,都必须由当事人明确在旅游合同中拟定不可抗力条款,以避免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及其后果的不确定性。因此,根据对不可抗力事件起因和范围规定的不同,旅游不可抗力条款主要有以下方式:
1.概括式。即当事人在旅游服务合同中对不可抗力作概要的提示,如“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不负有违约责任。但应立即以电话或传真通知对方,并在X X天内以航空挂号信向对方提供X X X机构出具的证明书”等。概括式的优点,是包括的范围广,符合现代旅游服务贸易实践的需要;其缺点是若不可抗力条款的规定过于原则,在具体到某一事件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时往往很难判断,从而容易引发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旅游争议。
2.列举式。即当事人在旅游服务合同中订立不可抗力条款时,应通过列举方式逐一明确规定不可抗力事件的种类,如由于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战争、恐怖事件及疫情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时,合同订立的任何一方可不负有违约责任等。列举式的优点是比较明确的,一旦在条款中所明确列举的事件发生时,当事人就可以被免除责任;其不足之处是列举容易遗漏,一旦发生的事件是条款中没有明文列举的,当事人仍然不能免除责任。
3.混合式。即在旅游合同中将概括式和列举式合并在一起,如在订立不可抗力条款时,明确规定“由于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战争、动乱、恐怖事件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时,合同订立的任何一方可不负有违约责任等”。混合式是比较常用的一种旅游不可抗力条款的订立方式,其二方面尽可能多的列举有可能遇到的不可抗力,另一方面又通过概括性的定义,尽量兼顾到一些不可能逐一列举的不可抗力事件。
附件列表
故事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