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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托

寄托是指以保管为目的、将物品交给他人的行为。作为实物契约中的一种,该契约自寄托人向受寄托人交付可动物之时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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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托还可能表现为以下一些特殊的形态:

(1)提存或者叫托管(depositum in sequestrem)。当数人对某物的归属发生

寄托并不导致寄托物所有权的转移,受寄托人仅仅获得对寄托物的简单持有(或者叫自然占有)。“寄托物的所有权及占有权属于寄托人。”实际上,任何人均可成为寄托人,即使对物不拥有所有权或者不是物的合法占有者。

作为债务人的受寄托人有义务对寄托物进行保管,不得使用该物品,“如某人使用被寄存在自己处的物品,则在实施盗窃”。在罗马法中,受寄托人对物的保管一般是无偿的。受寄托人有义务随时根据寄托人的要求返还寄托物。“正因为寄托人挑选的是受寄托人的善意,因此,在不返还寄托物的情况下,应当满足于单纯寄托物价值的赔偿。”寄托人为维护自己的权利可以提起寄托之诉(actiodepositi);受寄托人则可以通过反诉讼要求对自己为保管有关物品而付出的费用予以补偿,或者要求赔偿被寄托物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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