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约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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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均可以成为解约催告的方式,只要有证据能够证明,就应认定履行了解约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解约催告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解约催告追求的是合同利益的实现和自身权利的保护,并无损害债权人之虞,该行为应属于纯获利益的范畴。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解约催告,应适用法律关于允许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纯获利益的合同的规定,属有效催告。
如前所述,解约催告只适用于因迟延履行引起的合同解除之中,而不适用于下列合同解除:
(1)约定解除;
(2)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3)协议解除;
(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5)因预期违约解除合同;
(6)其他根本违约导致的合同解除,如因迟延履行而损害另一方的期限利益及因情事变更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等。
此外,即使在某些迟延履行的情形下,也不必苛求解约催告程序。如果债务人迟延履行系因其经营不善已从根本上丧失了履行能力,债务的不履行已经成为完全不能和客观不能,便没有必要再强行要求当事人去履行解约催告,否则会使当事人扩大损失。当然,在上述合同解除中,如合同中约定了解约催告,仍然依其约定。
还有个问题值得注意,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此处的催告属于解除权行使催告,它属于选择权行使催告的范畴。解约催告和解除权行使催告,同样都可以导致合同解除的后果,但前者导致解除权产生,而后者导致解除权消灭;前者只适用于因迟延履行导致的合同解除,而后者还可以适用其他的合同解除之中;前者由享有解除权的守约方履行,而后者的履行一方则不享有解除权,且多数为违约方。所以,应注意两者的区别,以免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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