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0] 分享 评论[0] 编辑 分享到 腾讯微博 开心001 人人网 新浪微博 QQ空间 微信 印象笔记 李俊杰 原河南省电力公司副总经理。2004年12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李俊杰做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所得赃款、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姓名 李俊杰 性别 男 目录 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案件脉络 2005年1月8日 “感谢费”就收267万元 河南省电力公司原副总李俊杰获刑18年 附件列表 下载次数:0 0 故事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故事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肖恩·杨 下一篇 卡洛斯・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