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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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解除与一般意义上的解除相比,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
合同免除的情况比较复杂,所需
合同免除具有以下特点:
1、合同免除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标的
中国合同法设置解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这样的矛盾:合同有效成立之后,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如果再让合同继续发生法律效力,约束当事人双方,不但对其中一方甚至双方有害无益,有时还会有碍于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只有允许有关当事人解除合同,或者赋予法院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权力,才会使局面改观。
2、合同免除必须具备解除的条件
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适当履行,不得擅自
合同免除的条件,因解除有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之分,而有法定解除的条件和约定解除的条件之别,法定解除又有一般法定解除和特别法定解除的条件之分。约定解除及其条件在上文已述,特别法定解除的条件因合同的种类和性质而千差万别,难以在此—一详述,本节仅讨论一般法定解除的条件。
《合同法》规定的一般法定解除条件大致有四大类型:
一是协议解除的条件;
二是约定解除的条件;
三是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四是违约行为。
其中,违约行为原则上是债务人违反合同的主给付义务,违反从给付义务及附随义务一般不得解除合同,但致使合同目的落空时可以解除合同。
1、协议解除的条件
协议解除的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是将原合同加以解除的协商一致,也就是在双方之间又重新成立了一个合同,其内容主要是把原来的合同废弃,使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在用合同形式把原订的合同加以解除这点上,协议解除与约定解除相似,但两者更有不同:约定解除是以合同来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解除权,而协议解除是以一个新合同来解除原订的合同,与解除权无关。
协议解除是采取合同的形式,因此它要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如当事人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强行性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要采取适当的形式等。
2、约定解除的条件
约定解除的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或在其后另订的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权产生的条件。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任何会产生解除权的条件。
3、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该合同失去积极意义,失去价值,应予以消灭。但通过什么途径消灭,各国立法并不一致。中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将合同免除(《合同法》第94条第1项)。由于有了解除程序,当事人双方能够互通情况,互相配合,积极采取救济措施,因此具有
合同免除的条件只是解除的前提,条件具备时,合同并不当然且自动地解除。欲使合同免除,还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解除的程序包括三种,即协议解除的程序、行使解除权的程序和法院裁决的程序。
协议解除程序
协议解除的程序,是指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将合同免除的程序。其特点是:合同的解除取决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不是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也不需要有解除权,完全是以一个新的合同免除原合同。它适用于协议解除类型,并且在单方解除中,只要解除权人愿意采取这种程序,法律也应允许并加以提倡。
由于协议解除程序是采取合同的方式,所以要使合同免除有效成立,也必须有要约和承诺。这里的要约,是解除合同的要约,其内容是要消灭既存的合同关系,甚至包括已经履行的部分是否返还,责任如何分担等问题。它必须是向既存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发出,并且要在既存合同消灭之前提出。这里的承诺,是解除合同的承诺,是完全同意上述要约的意思的表示。协议解除是否必须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判?中国法律未作这样的要求,允许当事人选择:或者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判,或者直接由双方当事人达成解除原合同的协议。
采取协议解除程序,何时发生解除的效力?在合同免除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时,有关部门批准解除的日期即为合同免除的日期。在合同免除不需有关部门批准时,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之时就是合同免除生效之时,或者由双方当事人商定解除生效的日期。
行使解除权的程序
行使解除权的程序必须以当事人享有解除权为前提。所谓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免除的权利。它的行使,发生合同免除的法律效果,因而它是一种形成权。解除权按其性质来讲,不需要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需解除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把合同免除。解除权人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96条第2款)。
行使解除权的程序适用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一方违约和约定解除等场合。在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场合,解除权由双方当事人享有,任何一方都可行使。在当事人一方违约的情况下,解除权归守约方享有,不然会被违约方利用解除制度来谋取不正当利益。在约定解除的情况下,解除权归合同指定的当事人享有,既可以是一方当事人享有,也可以是双方当事人享有。
解除权对权利人而言是一种利益,这种利益是否被解除权人舍弃或推迟取得,只要无损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无损于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应允许。所以,行使解除权具有自主性,主要表现为解除权人可以在合同免除与请求继续履行之间选择,解除权可以在特定期间的任何时刻行使,可以采取和对方当事人协商的方式等。
解除权的行使也有限制。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合同法》第95条)。 解除权行使采取双方协商的方式,在中国应予提倡,因为:第一,合同免除不会使双方当事人在物质利益上共同增加,而是彼增此消。单就这点来说,双方不易就合同免除及由此而生的返还财产、分担责任等达成协议,这也是法律应赋予有关当事人以解除权的重要原因。但是,当事人的特殊物质利益毕竟是以根本利益一致为前提而存在的,双方没有不可调和的利害冲突。如果合同免除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那么双方宜互谅互让地将合同免除。第二,协商的过程,是当事人双方明了事情原委和责任如何分配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彼此了解到各自的困难,能够互谅互让,既解决法律后果问题,又解决思想认识问题,便于解决纠纷,减少诉讼。第三,倡导协商方式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调解原则,使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规定更加统一。
双方协商的方式并不是解除权的丧失,恰恰相反,正是由于解除权的存在并发挥作用,才使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在很大程度上,无解除权的当事人之所以同意解除权人的意见,是因为即使不同意,解除权人也会依自己的意思表示将合同免除,并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法院裁决的程序
这里所说的法院裁决的程序,不是指在协议解除的程序和行使解除权的程序中当事人诉请法院来解除合同,而是指在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解除合同时,由法院裁决合同免除的程序。由于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解除合同,当事人无解除行为,只是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要件加以裁决。因此,对这种类型的合同免除只能适用法院裁决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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