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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产品

合同产品是根据许可合同提供的技术生产、装配、使用或销售,并以该许可合同认可的商标加以标明的产品。在某些情况下,一项许可合同中提供的技术可以生产多种产品。合同产品是对技术使用范围的一种限定,即只准利用合同中提供的技术、生产、制造某一种或某几种产品,而不得生产、装配合同规定之外的产品。

目录

与货物贸易不同,

合同制度中的产品质量责任是指在购销合同或加工承揽合同关系中,因供方(加工方)未能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一种违约责任。

(一)产品质量的划分

产品质量,通常可划分为表面质量和内在质量。表面质量是指产品外观形态的优劣,一般只需通过人的视觉、触觉等感官即能对产品了解和检验,具有显而易见性。而内在质量是指需要通过专门技术手段或实际使用后才能得知的产品内在素质状况,具有非显而易见性。正是由于产品质量有表面和内在之分,法律规定对其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也不同。国务院颁发的《

因使用不合格产品形成的民事责任与合同中因质量不合格形成的违约责任,虽然都是因产品质量引起的民事责任,但二者却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民事责任。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一)责任的性质不同。产品质量责任,实际上是一种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在不合格产品没有因使用而引起消费者人身或财产的损害之前,当事人之间可能并不存在任何关系,只是由于产品质量侵权行为的发生,才导致了债权债务关系的发生,才产生了产品质量责任。而合同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违约责任。其责任以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前提,债权债务关不是当事人自愿设立的。合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的产生,是当事人违反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造成的。

(二)确定责任的原则不同。确定合同产品质量违约的责任,适用过错原则,即无过错,就不承担责任。只有当违约方给付对方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当事人又存在故意过错或过失过错时,才构成合同质量违约责任。否则,就不构成违约责任。而产品质量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它并不以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是否有过错为前,只要产品质量不合格或存在缺陷,在使用中给他人造成了损害,依照法律规定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三)侵权的对象不同。合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侵权的对象是债权人的债权。其表现是因产品质量不合格,使合同履行的产品全部或部分丧失了使用价值,或降低了使用价值,给对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而使用不合格产品形成的产品质量责任,造成的侵权对象是人的健康权、生命权或财产权。

(四)受害人的范围不同。合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中,受害人的范围是特定的,即只能是合同当事人中质量违约方的相对方,除此之外,不能有其他人。而产品质量责任中,受害人的范围是不确定的,既可能是产品的购买者,也可能是产品的使用者,还可能是被波及的第三人。

(五)责任主体的范围不同。合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的主体,聊是在合同关系中提供不合格产品的当事人,即违约责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受害人不能丢开合同关系中的违约当事人而向其他人提出赔偿损失的主张。而产品质量责任的主体是不特定的,他既可能是产品的生产者,也可能是产品的销售者,在某些情况下,还可能是产品的承运者,受害者既可以向上述的某一责任主体提出赔偿损失的主张,也可以向某两个责任主体提出主张。

(六)责任的要件不同。合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的构成,不以产品给债权人的财产造成的损失为要件。只要合同的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供了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产品,就构成合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就要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而产品质量责任的构成,则必须以使用不合格产品造成损失事实的存在为要件。如果只是产品本身质量不合格,而未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车实的,则不构成产品质量责任。

(七)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同。合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方式,可以对不合格的产品进行更换、修理、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而产品质量责任,侵权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一般只能是赔偿损失。

(八)举证责任不同。在合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中,受害人对损害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受害人如果主张权利,就必须举证证明产品不合格及违约方对产品不合格负有故意过错或过失过错责任。如果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自己主张的正确或损害事实的存在,那么,他将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而产品质量责任,适用举证倒置的原则,即由原告负担的举证责任,倒置于由被告负担。原告在指明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的情况下,只要证明其损害后果是产品的缺陷造成的,就可以提出赔偿的要求。至于被告的产品是否有缺陷,被告是否有过错,则由被告举证。被告如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责任,就得承担赔偿责任。

(九)适用的法律不同。确定合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主要适用(合同法)及<民法通则)中有关合同违约的条款。同时当事人可以在签订合同时约定违约责任的条款。而确定产品质量责任,主要适用<民法通则)有关侵权的条款及<产品质量法>中有关产品致伤的条款,并且当事人不能自行约定。

(十)案件的管辖不同。因合同产品质量违约产生的纠纷,是合同纠纷。如受害人提起诉讼,应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且当事人可以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或诉讼前协议选择管辖的法院。而因产品质量造成的侵害责任的民事案件,只能由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管辖,并且当事人对管辖不能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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