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述与保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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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与保证条款的意义在于,将对
(一)关于借款人法律地位的陈述与保证
第一,借款人是依法注册成立的经济实体,并且资信良好,有签订国际银团贷款协议和履行其在该协议项下义务的合法权利。
第二,
陈述与保证分为两大类,即针对相关法律事项的陈述与保证和针对借款人财务和经营状况的陈述与保证。在许多情况下,陈述与保证的内容就构成或部分构成贷款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
针对法律事项的陈述与保证主要包括:
①借款人是依法注册成立的公司,并有经营相关业务的权限;
②借款人已取得订立贷款协议的必要授权;
③借款人已取得履行合同义务所需的各种政府批准和许可(如外汇许可);
④贷款协议不违背借款人当地法律法规,也不与借款人的章程或已签订的其他合同相冲突;
⑤贷款协议项下义务对借款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可强制执行力;
⑥贷款人在无担保贷款中与其他无担保债权人享有平等位次的受偿权,在有担保贷款中对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借款人提供的信息备忘录(通常作为协议附件)没有重大不实、误导性陈述或遗漏,所做的预测有合理基础。
针对财务和经营状况的陈述与保证主要包括:
①借款人没有卷入任何可能导致其资产减少的重大诉讼,也没有面临此类诉讼的威胁;
②借款人最近一次的财务账目统计是真实准确的;
③自最近一次的财务账目统计以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④借款人没有违反其他合同义务或不履行其他债务。
陈述与保证条款的作用体现在事前防范和事后救济两个方面。就事前防范而言,由于陈述与保证本身就构成贷款人履行贷款义务的先决条件,如果陈述失实,贷款人有权拒绝实际提供贷款。就事后救济而言,贷款协议往往将陈述与保证失实明确规定为违约事件之一,一旦发生这种情况,贷款人有权停止提供未尽贷款,对已提供的贷款宣告加速到期,并可要求借款人赔偿损失。
由于国际定期贷款时间较长且一般分期进行,为确保贷款安全,贷款人往往要求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不仅在贷款协议签订时是真实准确的,而且在整个贷款协议存续期间都要保持真实准确,即所谓的“四季青保证”(evergreen warranties)。这对于借款人而言无疑是个沉重的负担,尤其是在财务状况方面更是如此,因为与相对稳定的法律事项不同,财务状况是经常变化的。因此,四季青保证往往是借贷双方讨价还价的一个焦点,借款人尽力争取让贷款人采取更为宽松的方式,减少四季青保证的覆盖事项。当然,最终的结果取决于双方的谈判地位和谈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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