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交易原则
商法上的鼓励交易原则,顾名思义,即法律对交易中合同的效力最大可能地予以维护,在法律的具体制度设计上,在合理的范围里,给予交易以最大程度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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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严认定合同无效。过去的合同立法对无效合同的认定过于宽泛,导致过多的合同被宣告无效。合同被宣告无效,就意味着消灭了一项交易,即使当事人希望继续有效也不可能。过多的宣告合同无效或解除在经济上是低效率的。
(2)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合同法规定,对于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并不认为其是当然无效的合同,而允许受害人提出撤销或变更的要求,即可以根据受害人的自愿而使合同有效,从而鼓励交易。
(3)合同法规定了完善的合同订立制度,并在该制度中充分体现了鼓励交易的精神。传统的大陆法理论认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相一致,任何添加或更改要约条件的答复都会导致拒绝要约的后果,这不利于交易的完成。合同法在这方面进行了完善,从而更有利于合同的成立。
(4)在合同形式要求上,采取了将合同形式作为证明合同存在的依据,而不是作为合同是否成立的要件。如果严格要求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将会使许多可以成立的交易不能成立。合同法规定,除了那些依法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或需经过登记、审批的合同外,合同可采取口头形式,从而体现了鼓励交易的精神。
(5)合同法严格限制违约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的实质就是消灭一项交易,而解除并非对非违约方就一定有利,许多时候还可能造成财产损失和社会资源的浪费。所以,对违约发生后的解除权,就应在法律上予以限制。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一方根本违约时才能宣告解除合同,从而限制了合同因违约而解除,有利于鼓励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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