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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东欧国家领导人会晤

中国—中东欧国家领导人会晤,是中国—中东欧16国领导人的会晤机制,又称“1+16”领导人会晤,自2012年开始举行,一年一次。“16+1合作”是中国和中东欧16国共同打造的跨区域合作平台,为促进地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推进中国同中东欧国家关系以及中欧关系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目录

2012年4月,首次中国-中东欧国家领导人会晤在波兰华沙举行。此后每年举行一次。中国—中东欧国家领导人会晤,是中国—中东欧16国领导人的会晤机制,又称“1+16”领导人会晤。

参加“16+1合作”和领导人会晤机制的中东欧16国是: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斯洛文尼亚、克罗地亚、波黑、塞尔维亚、黑山、罗马尼亚、保加利亚、阿尔巴尼亚、马其顿、爱沙尼亚、立陶宛和拉脱维亚。

“16+1合作”是中欧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益补充,符合欧洲的整体利益。中国同中东欧国家开展合作,有利于欧盟实现均衡发展和欧洲一体化进程。

经贸合作是“16+1合作”的重要内容。合作机制建立以来,双方经贸合作取得显着进展,贸易不断发展,投资合作不断扩大,基础设施等互联互通项目顺利推进,金融合作方式更加多元,在交通、农业、旅游等领域务实合作也取得稳步发展。

2011年以来,中国与16国的贸易年均增长6.5%,2017年达680亿美元,占中欧贸易的比重从9.3%提高到11%;双向投资稳定发展,中方累计投资近100亿美元,16国在华投资超过14亿美元;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有序推进,中欧班列累计运行近9000列,中国公民赴中东欧国家人次增长了5倍多。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实现了互利共赢,促进了共同发展,增进了民生福祉。

“16+1合作”既为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关系发展注入了新动能,也为深化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打造了新引擎。

背景与意义

16+1合作”是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在共同应对金融危机、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背景下开启的。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之后,世界经济贸易增长持续低迷,各国发展都面临很大困难。中国和中东欧国家发展水平相近,经济互补性强,在应对挑战、促进增长方面有着诸多共同点和广阔合作空间。为同舟共济、共克时艰,中国和中东欧国家建立了“16+1合作”机制,2011年首次举办中国—中东欧国家经贸论坛。

2012年4月,首次中国-中东欧国家领导人会晤在波兰首都华沙市举行,之后每年举行一次。领导人会晤规划与拓展了中国与中东欧16国互利合作的前景与未来。多年来,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合作始终秉持开放性、实效性、包容性原则,机制建设日趋成熟,各领域成果丰硕,开创了多边开放合作新模式。

“16+1合作”是中欧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益补充,符合欧洲的整体利益,有利于欧盟实现均衡发展和欧洲一体化进程。对于已加入欧盟的国家,“16+1合作”助力其经济发展,有利于更快融入欧盟;对于希望加入欧盟的国家,“16+1合作”助力其缩小发展差距,有利于早日达到入盟标准。“16+1合作”也为中东欧国家搭建了平台,促进了彼此之间的合作。

“16+1合作”既为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关系发展注入了新动能,也为深化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打造了新引擎。这种平等互利、开放共赢的合作,展现出强大生命力。

历次会晤

第一次

2012年4月,首次中国-中东欧国家领导人会晤在波兰首都华沙市举行。此次会晤为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关系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就推进中国和中东欧国家关系提出四项原则建议:第一,坚持相互尊重、平等相待,照顾彼此重大关切,深化政治互信。第二,着力加强经贸领域的务实合作。尽快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和交流平台,确定合作重点,充分利用中国推出的一系列重要举措,争取短时间内取得实质性成果。第三,加强人文交流。从战略高度重视青年往来和媒体交流。第四,共同为中欧关系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第二次

第二次会晤于2013年11月26日在布加勒斯特举行。李克强总理指出,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合作要坚持“三大原则”:一是相互尊重,平等相待。二是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三是中欧合作,相向而行。李克强还提出了深化双方合作的六点建议:做大做实经贸合作,努力实现5年内贸易额再翻一番;加快推进互联互通;大力加强绿色合作;积极拓展融资渠道;深挖地方合作潜力;推动双方合作更加顺畅有效。会晤后,双方共同发表《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布加勒斯特纲要》。根据《纲要》,中国-中东欧国家每年举行领导人会晤,梳理合作成果,规划合作方向。

第三次

第三次会晤于2014年12月16日在塞尔维亚贝尔格莱德举行。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就深入推进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提出五点建议:第一,打造中国与中东欧合作新亮点。第二,构建互联互通新走廊。 第三,拓展产业合作新空间。第四,搭建投融资协作新框架。第五,扩大人文交流新领域。与会的中东欧国家领导人完全赞同李克强提出的合作建议。会晤后,中国与中东欧16国共同发表《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贝尔格莱德纲要》

第四次

第四次会晤于2015年11月24日在苏州举行。李克强总理提出“1+6”合作框架,即一个目标和六大重点。一个目标就是制定未来五年合作规划,使合作更加可持续、更加富于前瞻性,不断构建开放包容、互利共赢的新型伙伴关系。六大重点是:落实合作推进路线图;对接发展战略,推进互联互通;打造产能合作新样板;不断创新投融资合作方式;促进贸易投资双增长;扩大人文社会交流。会晤后,双方发表《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中期规划》和《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苏州纲要》。

第五次

第五次会晤于2016年11月5日在里加举行。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和中东欧16国领导人出席,欧盟、奥地利、瑞士、希腊、白俄罗斯、欧洲复兴开发银行作为观察员与会。会晤后,双方共同发表《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里加纲要》和关于开展三海港区基础设施、装备合作的联合声明。与会领导人共同见证了中国与16国签署合作协议,涵盖互联互通、产能合作、基础设施建设、人文、人力资源、民航合作等多个领域。

第六次

第六次会晤于2017年11月26日在布达佩斯举行,李克强总理同中东欧16国领导人参加。欧盟、奥地利、瑞士、希腊、白俄罗斯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作为观察员与会。李克强围绕“深化经贸金融合作,促进互利共赢发展”的会晤主题提出以下建议:第一,做大经贸规模。第二,做好互联互通。第三,做强创新合作。第四,做实金融支撑。第五,做深人文交流。会晤后,双方共同发表《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布达佩斯纲要》。

第七次

第七次会晤于2018年7月7日在索非亚举行。李克强就“16+1合作”未来发展蓝图提出建议:

——共同维护经济全球化和自由贸易,维护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反对单边主义、保护主义,大力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深挖园区建设和创新合作潜力,欢迎更多中东欧国家结合自身优势,参与形式多样的园区建设,培育创新合作新动能,打造三方合作新亮点。

——加强金融合作,为“16+1合作”开辟更多投融资渠道,解决融资难题。欢迎中东欧国家金融机构来华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

——提升地方合作水平,办好2018年“16+1地方合作年”,对接区域发展战略,推动地方企业加强市场拓展、产业对接、投资合作。

——拉紧人文交流纽带,办好2019年“16+1教育、青年交流年”。简化签证、人员通关手续,推进体育、教育等领域合作。

李克强建议,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合作设立“16+1全球伙伴中心”,对外介绍“16+1合作”开放、平等、公正、透明的原则,对内为参与合作的政府主体和企业主体提供咨询和建议。

与会中东欧国家领导人积极评价李克强总理提出的合作倡议。双方共同发表《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索非亚纲要》。各国领导人共同见证“一带一路”、交通和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园区、金融、教育、文化、质检等领域20余项合作协议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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