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盘
- 中文名
- 云盘
- 外文名
- icloud
- 技 术
- 云计算、云存储
- 原 理
- 硬盘阵列
- 代 表
- 百度云盘、微云、360云盘等
目录
具有以下特点:
1、安全保密:密码和手机绑定、空间访问信息随时告知
2、超大存储空间:不限单个文件大小,最多支持无限独享存储空间
3、好友共享:通过提取码轻松分享
是一种专业的网络存储工具。您的个人网络硬盘,随时随地的安全存放数据和重要资料。
云盘相对于传统的实体磁盘来说,更方便,用户不需要把储存重要资料的实体磁盘带在身上。却一样可以通过互联网,轻松从云端读取自己所存储的信息。
提供拥有灵活性和按需功能的新一代存储服务,从而防止了成本失控,并能满足不断变化的业务重心及法规要求所形成的多样化需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批复》,对于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行为,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适用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有关规定。
根据这两个司法解释,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十个以上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五十个以上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等一百件以上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一百人以上的;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等等。对于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附件列表
故事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故事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苏州市因私出国服务中心 下一篇 郑州教育对外交流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