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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岸价格合同

到岸价格合同是指卖方负责把包括成本、保险费和全程运费价格的货物交到装运港的船上,并及时向买方提供适当的装运单据,买方承担货物在货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的一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即根据CIF价格条件签订的合同)。属于装运港交货合同的一种,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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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卖方交货并向买方交单即为履行交货义务

卖方将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运至目的港的船上,并向买方交付单据,即完成了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交货义务。虽然按CIF合同规定,卖方应当承担办理货物运至约定目的港的手续和支付运费,但这并不等于卖方承担了保证在目的港交货的义务。作为合同,提单是非常重要的,它是卖方交货的依据。如果提单上证明货物已按时按量装上运往目的港的货船,并付清运费,卖方就完成了他的交货义务。同时,CIF合同也规定,卖方必须按约定的险别投保货物运至目的港的保险,而提交

CIF合同之所以能在国际贸易中得到广泛应用,主要因为其有如下优点:

 由于货价中包括运费与保险费,所以买方不必办理运输、保险事宜,而卖方则有可能通过办理运输保险手续而增加收益; 卖方虽要承担货物装船前的风险,但一旦将货物装船取得提单及有关单据,通常情况下便可马上要求买方付款,而不管货物是否抵达目的地或是否在运输途中毁损; 买方一旦支付货款取得装运单据之后,便可在货物抵达目的地前,通过处分提单及保险单等装运单据,将货物另行转售,从而实现转售牟利的目的。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灭失或毁损,只要不超出保险范围,买方的利益便不会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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