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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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的事故范围较广,通常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自然力量”引起的,如
不可抗力主要由自然灾害组成,例如水灾、火灾,地震等。一些社会因素也可以构成不可抗力。例如计划的变更,国家某项政策的调整等,无论是自然灾害也好,社会因素也好,不可抗力必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
1、不可预见性
合同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必须根本无法预见。如果能预见,或应该能够预见,则不构成不可抗力,例如某船运输一批货物从一海港到另一
订约后发生的当事人双方无法控制的意外事故,能滞构成不可抗力后果如何,国际上并无统一的解释。为了避免一方当事人任意扩大和缩小对不可抗力事故范围的解释,或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在履约方面提出不合理要求,在货物买卖合同中主要入不可抗力条款是非常重要的。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内容虽然不尽相同,但归纳起来,一般有以下几点:
(一)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
关于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应在买卖合同中订明。通常有下列三种办法:
1、概括式规定
在合同中不具体规定哪些事故属于不可抗力,而只是笼统地规定,“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至于具体内容和范围并未具体说明。这种方法含义模糊,解释伸缩性大,难以作为解释问题的依据,不宜采用。
2、列举式规定
在合同中详细列明不可抗力的范围,虽然具体明确,但难以一揽无余, 且可能出现遗漏情况,这样仍可能发生争执,因此,也不是最好的方法。
3、综合式规定
合同中列明可能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的同时,又加上“其它不可抗力的原因”的文句,这样就为双方当事人共同确定未列明的意外事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提供了依据。因此,这种规定方法既具体明确,又有一定的灵活性,比较科学实用,在我国进出口合同中,多采用这一种。
(二)不可抗力的后果
不可抗力事故所引起的后果有两种:一种是解除合同,另一种是延期履行合同。什么情况下解除合同,什么情况下延期履行合同,要看所发生的事故的原因,性质,规模及对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影响程度而定,并明确地规定在合同中。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违约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又以下例外:(1)金钱债务的迟延履行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2)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三)不可抗力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方式和证明
按照国际惯例,当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影响合同履行时,当事人必须及时通知对方,对方亦应于接到通知后及时答复,如有异议也应及时提出。尽管如此,买卖双方为明确责任起见,一般在不可抗力条款中还规定一方发生事故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和方式。此外,当一方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责时,都必须向对方提交一定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据。在国外,一般由当地的商会或合法的公证机构出具。在我国,是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其设在口岸的贸促分会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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