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质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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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专利权质押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1. 出质人、质权人以及代理人或联系人的姓名(名称)、通讯地址;
2.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
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4.专利件数以及每项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颁证日;
5.质押担保的范围;
6.质押的金额与支付方式;
7.对质押期间进行专利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约定;
8.质押期间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约定;
9.出现专利纠纷时出质人的责任;
10.质押期间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的处理;
11.违约及索赔;
12.争议的解决办法;
13.质押期满债务的清偿方式;
14.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5.合同签订日期,签名盖章。
出质人必须是合法
1.主体资格
共有专利权需要权利人共同认可,如果一项专利权有两个以上的共同专利权人,则出质人应为全体专利权人,得不到全体专利权人共同认可的专利权质押合同无效。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出质专利权时,须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
2.法律状态
在签订专利权质押合同时,质权人应认真核对出质人的专利权的法律状态信息,尤其是专利权人的变更信息和专利权的有效性信息。
3.质物
专利申请权虽然是获得专利权的前提,但存在不确定性,不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财产权,因此签订质押合同不能将专利申请权作为质物。
4.登记
因为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所以签订专利权质押合同后,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请求。
《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以专利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5.属性
签订质押合同时要注意质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履行而设定的,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担保物权,因而质押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属合同。
6.限制
签订质押合同时,一般应当约定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质押物。
专利权质押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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